在中國,名人代言廣告若涉及不實,未來將加重罰款並承擔連帶責任,這是中國自22日至3月24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內容之一,另外還有菸品廣告須加註警語、禁發手機或電子郵件垃圾訊息等修法建議。
《新京報》報導,推薦廣告商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廣告薦證者),應主動查驗廣告主提供的證明文件,不得為沒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進行證明,一旦發現明知廣告虛假仍進行推荐,將由工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若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還要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意即,如果某名人沒用過某種化妝品、小孩沒吃過某種牌子的奶粉而逕行成為廣告代言人,都有違法之虞。
修法意見稿中並明列四種「虛假廣告」情況:推銷的商品或服務不存在;商品用途、品質等資訊與實際不符;以作假的調查資訊佐證;虛構使用商品成效等。
此次修訂意見稿還有三大變革,包含為民眾詬病的手機簡訊、E-mail垃圾廣告,日後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向其發送。經批准的菸草(菸品)廣告須標明「吸菸有害健康」,禁止在各類公共場所、醫院、學校、公共交通工具設置菸草廣告,也不能以未成年人名義代言。
另外,擬禁止在中小學校、幼稚園裡進行廣告活動,禁止在中小學生、幼兒的教科書、輔導材料、練習冊、校服、校車等發佈廣告;針對未成年人的傳媒上不能有藥品、醫療、醫療器械、網路遊戲、酒類等廣告。
各項違法情形也會提高罰款幅度,除了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廣告費無法計算者,最高可處罰100萬元人民幣。多次違法將加重處罰。
台灣的廣告相關法規主要以《消保法》為主,代言不實則可能涉《公平交易法》,不實廣告最高可罰新台幣2500萬元;菸品、未經核准的彩券、成人情趣用品等均不得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