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一筆錢,求償主體與程序的不同,將造成國家對釣魚台列嶼海域行使主權及其管轄權意涵的不同。限於台灣當時民意激憤與鄉愿,執政的馬政府也未點出當中的不同,認為有賠償就好,殊不知此舉已構成日本有效管轄釣魚台列嶼的真實案例。
這並不表示我國就要對主張釣魚台主權不作為,而是任何作為都須經過審慎思考,沙盤推演任何行動或言論在法律上的意義,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
過去日本曾為了亞洲地區的慰安婦問題,對過去曾受侵權的婦女們給予補償。但律師及法學界提醒,這種性質屬於補償金的概念,與日本在二戰時「違反人類罪」而引起的賠償概念不同,後者是間接證明日本違反國際法。因此,許多國家阻擋受害婦女領取「亞洲婦女基金會」的補償,而是自行募款,提供這些婦女度過後半輩子。
如果慰安婦議題都有專業的法律人士提供協助,那涉及領土主權的釣魚台列嶼問題,何以保釣團體不先對其行為可能造成的法律效果予以評估?不考慮其行為後果可能傷害台灣對釣魚台列嶼主權主張?唯一可以解釋的是,他們想達到維護主權之外的其他政治效果。
授人以柄,功必不成
有趣的是,對於一九七○年代以來的保釣活動,北京政府相對冷靜,不隨保釣人士起舞、步步為營,恐怕與其了解國際法奧妙之處有關。
「匹夫之勇,不足為懼」,倡議登島雖可讓台灣民眾人心大快,但除了個人安危考量之外,更重要的是此舉猶如「倒持干戈,授人以柄,功必不成」。前車之鑑歷歷在目,台灣必須審勢而為。(本文作者為台灣國際法學會副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