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沖繩縣石垣市議會於六月二十二日將釣魚台列嶼由現名「登野城」更名為「登野城尖閣」。市議會提出這個議案時,就引來台灣政治人物以及保釣人士的抗議。
不過石垣市長當時已說明,石垣市這個動作主要是針對中國而來,更名實施的日期也訂在十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更證明主要目標是中國。
日動作針對中國海警取締日船
石垣市之所以有那麼大的動作,是因為進入釣魚台列嶼領海範圍的中國海警船,一改過去僅編隊航行的做法,而在這個海域內取締作業中的日本漁船。此舉主要目的並非要掠奪日本漁民的漁獲,而是要證明中國海警在自己所宣稱的領海範圍內可以實質有效管轄,在法律上間接證明釣魚台列嶼主權屬於中國。
這樣的改變是來自於中國海警的前身中國海監總隊,從二○○○年以後開始進入釣魚台列嶼海域巡航。
就日本的立場,它們將中國海監船及其後中國海警船的行為,解釋為海洋法上的外國軍艦或公務船舶進入日本聲稱的領海範圍內,行使「無害通過權」(the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因此中國並不能透過這種作為進一步主張釣魚台列嶼主權。
這讓中國今年改變過往做法,在海域內取締日船,以強化對釣魚台列嶼主權的法理論述。
台灣保釣人士不能僅憑藉著勇武派的衝勁,而忘了他們的行為對台灣、對釣魚台列嶼主權的維護與主張是否有所幫助。如果操作不當,可能成為間接強化日本領土主權論述的案例。
例如一二年香港啟豐二號有七名船員突破日本海上保安廳的阻攔,成功登上釣魚台列嶼,並在島上插上旗幟。不過,旗幟隨即被日本海上保安廳官員及警察拔走,並扣押了十四名香港保釣成員。
這件案子之後進入日本司法程序,在完成日本國內法相關手續後,釋放了這些保釣成員。
賠償適用什麼法律才是重點
除了登島事件間接讓日本取得有效管轄外,另一個案例則是發生在○八年六月的「聯合號海釣船事件」。這是艘台灣的海釣船,在六月十日於釣魚台列嶼領海範圍內,遭日本海上保安廳的巡邏船撞沉。
倘我國依照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對日本公務船在我國領海範圍內撞沉我船舶一事,主張日本應擔負起國家責任,對我政府予以賠償,我國對日本行使國際索償權。但後續的發展卻是,日本官員親自到船長何鴻義家中,向船長直接提供賠償金。曾有媒體詢問日本官員賠償依據為何,官員稱,當然根據日本民事賠償。
因此,日本官員直接賠償船長,而非透過台日官方管道擔負國家責任;金額可能相同,但在法律上的意涵卻變成日本依據其國內民事賠償相關法規,在其主張的領海內,因其公務船執法不當,撞沉外國船舶,給予外國船長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