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籍立委陳明文對前立委林國慶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已判決6個月徒刑確定;陳明文也向林國慶請求損害賠償,法官認為請求精神慰撫金以新台幣120萬元為適當。仍可上訴。
嘉義地方法院今(23)日發布民事判決書指出,被告林國慶自2018年1月至3月,分別在民進黨嘉義縣長初選造勢場合、電視台政論節目、透過臉書(Facebook)直播方式,對陳明文所涉及的民雄污水下水道弊案,發表不實言論,以及對個人謾罵。
陳明文對林國慶提出妨害名譽告訴,內容包括「把人性騷擾沒事;貪污歪哥也沒事情;判刑確定,竟然不上訴,因為他喬到不用關了;就是涉及貪污,判刑6個月確定的陳明文;他連上訴都不敢,因為判6個月這是喬出來的,所以他不上訴」等言論,另還謾罵陳明文「臭卒仔、垃圾人」等語。
妨害名譽案件經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被告林國慶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已於今年5月間駁回上訴,這起案件不得上訴。
盼賠120萬 法官:林國慶參政已久應有相當智慧
陳明文認為被告林國慶參與政治活動已久,應有相當智慧及常識,仍然分別於造勢大會、透過臉書社群平台、電視政論節目或廣播政論節目等方式,多次公然侮辱或誹謗,因此,依侵權行為的規定,向林國慶請求損害賠償200萬元。
審理法官認為被告林國慶發表不實言論等行為,與陳明文名譽受損的結果,顯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起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因此,陳明文主張林國慶的公然侮辱、誹謗行為造成名譽權受損,而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自屬有據。
法官審酌雙方社會身分、地位、教育程度、財產經濟狀況、工作與收入、被告林國慶事後態度及所受刑事懲處、原告陳明文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陳明文請求的精神慰撫金應以120萬元為適當,在此範圍內請求,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