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工會質疑獨董洩密 金管會:當事人要為自己言行負責

2020-06-23 22:50

? 人氣

金管會(圖為主委黃天牧)強調,不論獨董當選的票從哪來,最大考量應是「這家公司的利益」,須盡善良管理人責任,為自己言行負法律責任。(郭晉瑋攝)

金管會(圖為主委黃天牧)強調,不論獨董當選的票從哪來,最大考量應是「這家公司的利益」,須盡善良管理人責任,為自己言行負法律責任。(郭晉瑋攝)

針對彰銀工會質疑,台新金將尚未公開的常務董事選舉過程、表決情形等機密資訊對外揭露;金管會今天表示,獨董須盡善良管理人責任,要為自己言行負法律責任。

透過<Google新聞> 追蹤風傳媒

彰銀工會今天下午召開記者會質疑,獨董也是公司負責人,於董事會行使職權所知悉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但彰銀19日晚間公告獨董林重宏反對意見以前,台新金竟召開記者會,將尚未公開的常務董事選舉過程、表決情形等彰銀機密資訊,擅自對外揭露。

金管會銀行局主秘童政彰表示,若是公開發行公司,金管會會循市場監視機制處理。

他也強調,不論獨董當選的票從哪來,最大考量應是「這家公司的利益」,必須盡善良管理人責任,要為自己言行負法律責任。

為避免金融機構相關人員未遵循公司發言機制及資訊揭露相關規定,對外發布訊息,造成公司資訊混淆情事,童政彰說,金管會已在去年5月10日發函給各家金融機構,要求公司落實執行下列相關規定,要求董監事、管理階層及員工依法令及公司內部規定保守財務業務機密。

第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相關規定,金控及銀行應建立發言機制,及確保可能影響股東及利益相關者決策的資訊允當、正確揭露,並要求管理階層與員工保守財務業務機密,不得擅自任意發布訊息。

第二,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款規定,金控及銀行應建立內部行為準則,據以規範董事及員工行為。

因此,金控及本國銀行應向董監事、管理階層及員工,提示注意公司發言機制、資訊揭露相關規定及內部行為準則有關保密規定,以維護公司治理效能。

金管會也指出,就獨董執行職務、監督公司治理,相關法規均已有相關規定,包括證交法第14條之2第2項規定,獨董在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另外,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7條第2項也規定,獨董如就董事會議決事項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時,公司應在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責任編輯/林哲良

喜歡這篇文章嗎?

作者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