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2009年造成南台灣重大災情,其中高雄小林村更是慘遭滅村。小林村倖存村民與罹難者家屬認為高雄市政府與甲仙區公所未執行撤離,提告國賠近6億元,最高法院今(7)日判決,「非潛勢區」滅村家屬123人聲請國賠部分,判決敗訴定讞,至於有15名罹難家屬住在土石流潛勢區,最高法院認為高雄市政府需負舉證責任,發回更審。
莫拉克風災導致小林村滅村,倖存居民與罹難者家屬認為當時高雄縣政府(現為高雄市政府) 對甲仙區公所發布8次土石流黃色與紅色警戒,但區公所卻沒依規定強制撤離村民,災民認為政府相關單位有失責,提告國賠共5.9億餘元。
但法院認為,天災過大,滅村的原因是堰塞湖潰決導致山崩所造成,但該處過去無山崩紀錄,科技也無法預測山崩,且避難處所小林國小也遭掩埋,即使撤離也難避免災難發生,因此二審維持一審判決村民敗訴,災民不服,上訴最高院。
15名罹難者家屬 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指出,位於土石流潛勢區的罹難者因為村長沒有撤離而喪生,如果由家屬舉證村長的決定是錯誤的,有違公平,應由高雄市府負責舉證責任,證明死傷非村長決定所導致,因此15名罹難者家屬的部分發回更審。
至於其餘「非潛勢區」滅村家屬123人聲請國賠部分,最高法院維持二審駁回國賠請求,判決敗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