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將召開臨時會中強制通過「農田水利法」,作為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的基本法。並趕著要在10月1日正式掛牌。
到底這次改制的理由是什麼?可以從106/11/9行政院第3575次會議審查「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案會議,所記載改制的理由是:「1、 因應氣候變遷導致之糧食安全挑戰及社會、經濟變遷;2、 改善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直選後所衍生之地方派系紛爭等情況;3、 強化農業水資源利用、 擴大對農民服務範圍。4、 強化組織專業經營。」其實1、3、4的理由都不足以構成改制的必要性,真正的關鍵就是2,就是地方選舉造成的地方派系問題,也就是政黨的選舉政治競爭考量才是關鍵。不過為政黨政治鬥爭的改制是不足以治國的。
其實「參與式灌溉管理」這種最基層的草根民主,正是聯合國國際農糧組織長期推動的比較進步有效率的制度,世界先進國家美、日、英、法、德、西、韓都採取這種制度,而台灣有幸我們現行的農田水利會制度就是一種令人稱羨的「參與式灌溉管理」的制度。小英政府為了選舉政治鬥爭考量,而寧可消滅一個百年基層草根民主的組織,並沒收水利會上兆元以上的財產,其實是嚴重違憲而且也是大開民主的歷史倒車。
農田水利法既然被定位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的基本法,對於改制相關法律問題,應該明確規範,可是綜觀整部法案,立法品質非常粗糙、模糊,而且與現行水利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衝突,並且與「權利剝奪法定主義」之原則相違背。諸説明如下:
一、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政府已經宣傳了三年了,而作為改制基本法的農田水利法,竟然法無明文?而既然法無明文,能否改制為公務機關?整部農田水利法除了第1條、第23條提到「改制」兩字外,並無任何一個條文明文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
而且「改制」兩字也沒有立法定義,僅憑「改制」兩字,是否就可以解釋為:當然改制為「公務機關」?其實改制有多種可能性,例如直選會長改為由會務委員間接選舉;抑或部分會務委員改為由專家遴選;改為公務機關祇是眾多選項之一。
政府要改為公務機關,如此重大組織變革,理應由法律明文規定才合理,而且也應該明定改為那一個公務機關。此從農委會於民國84年4月8日函送行政院之「農田水利會改制條例草案」(本案後來行政院並沒有推動)之第1、3、4條均明文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並明文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為農田水利管理處」。所以農田水利法僅提到「改制」,並未明確規定「改制為公務機關」,而且也沒有明定改為那一個機關,能否據以改制為公務機關,的確是一個爭議的課題?立法院沒有提出明確要求,也是立法院立委諸公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