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是,黨產條例的內容有無違憲,才是憲法法庭所應處理的問題,歷史定位、清算,並不是大法官的職權。黨產會卻在最後陳述時要求大法官「應僅考慮黨產條例是否違憲而侵害原因案件之原告的基本權利」、「政黨或附隨組織未必有如同個人的基本權利應予保障」、「跨出司法、實現轉型正義」!凡此種種,均令人有政治凌駕司法的質疑。
黨產條例違反比例原則 恐侵害基本權
平心而論,此次釋憲案針對的是基本權的侵害,範圍甚至已及於財產權、集會結社自由、公司經營自由。實施轉型正義,或許符合公共利益,但其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難道目的正當時,可採不正當的手段實現之?
財團法人遭宣告為附隨組織後,不僅財產等同全部遭到充公,就算要請求司法救濟,訴訟費居然也要黨產會同意後始得動支,這種過度違反比例原則、權力分立原則的法律,甚至在多數鑑定人的發言,都集中於「個案立法並非絕對禁止」、「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並非不可違反」等論點,十分詭異。
比例原則、權力分立原則、禁止個案立法、禁止溯及既往原則,都是保障人權的重要原理原則。當立法者違背了這些原則,侵犯了人民的權利,重視人權保障的台灣,在憲法法庭所討論的,居然是「人權如何可以例外加以侵犯」!這樣的憲法法庭,實令人感到失望。
法治可貴之處在於:不管你是好人壞人,基本權利的保障都會受到平等對待。我們期盼,大法官在言詞辯論過後,能本於憲法維護者的立場,對於黨產條例違反「比例原則、權力分立原則、禁止個案立法、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的部分,宣告違憲,切不可因為立法目的是「轉型正義」,即附和執政黨役使立法權及行政權胡作非為。
*作者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