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今(1)日正式上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目前仍在訂定配套子法;其中,針對電信事業大股東股權強制申報、電信事業相互投資申請許可門檻,NCC與電信業者兩造仍未達共識。NCC今預告,未來電信業大股東,只要持有電信事業有表決權股份達3%以上,依法就必須向NCC申報;未來持股增加1個百分點,就必須再向NCC申報。由於金管會對於金融業大股東強制申報門檻訂定在5%,電信業者認為NCC的3%規定明顯偏高。
2019年中通過的《電信管理法》,當初立法係為因應電信傳播產業數位匯流後,電信服務樣態多樣化,為了鼓勵產業競爭,該法將電信事業的監理架構進行分層管理。立法過程,同時參考了金融事業之監理,在《電信管理法》中訂定了電信事業大股東股權強制申報門檻規定,並且授權NCC訂定相關子法。
NCC委員會今討論「電信事業應申報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達一定比率之變動情形、申報方式及格式」草案之法案預告結果,NCC委員會決議,電信事業大股東未來持股超過3%,必須向NCC進行股權申報,之後,大股東股權異動超過1個百分點以上,應該向NCC申報股權異動。
《銀行法》成參考指標 NCC憂低門檻致管制成本過高
另外,NCC委員會今同時討論,《電信管理法》第26條針對電信事業相互投資應申請許可之股權門檻。根據該法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取得電信事業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達10%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由於台灣大目前已投資亞太電信股份;台灣之星今年也引進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中嘉網路大股東,擔任該公司之策略投資人,未來NCC針對電信事業的相互投資規定,將會影響到電信業競爭態勢。
NCC發言人蕭祈宏表示,NCC之所以訂定電信業大股東股權申報之3%門檻,係經過多方考量。同樣是特許事業的銀行業,《銀行法》規定5%大股東股權強制申報門檻,對NCC來說就是一個「參考指標」,NCC方面擔心,大股東股權門檻若訂定太低,管制成本恐太高,一方面業管單位有沒有能力執行,也是考量之一。
蕭祈宏表示,有鑒於去年《電信管理法》修法,對電信業者監理朝向開放、鼓勵創新發展,「監理機關不可能對電信公司股份持有都不了解,擁有一定股份以上要了解,況且電信事業資本額龐大,要達到持股比率3%也很難。」
根據NCC規劃,未來電信業持股超過3%以上大股東,只要持股比率變動達1個百分點,就要向NCC申報股權異動。
NCC:《電信管理法》對業者投資管制相對寬鬆
NCC綜合規劃處科長陳慧慧表示,《電信管理法》的前身《電信法》對電信業的相互投資,係採取更嚴格的監理,只要有相互投資,就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電信管理法》則採取鬆綁管制。因此,NCC委員會今通過之電信事業相互投資申請許可門檻,電信業相互投資比率達3%以上,才必須送NCC審查許可。
不過,由於《電信管理法》第26條,針對電信業大股東適格性部分,僅規定「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取得股權總數達10%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證券交易法》針對大股東之定義,也是訂在10%,NCC卻要求持股3%以上之電信事業大股東,必須進行強制股權申報,業者方面認為太過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