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威全觀點:侵犯地方自治,政院護航中火手段比港版國安法粗糙

2020-07-04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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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蘇內閣的理由是臺中市的〈生煤自治條例〉與中央的〈空污法〉抵觸,一副老大姿態,拿著中央的法令硬壓地方議會通過的地方法律(自治條例)。行政院的道理不通且蠻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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蠻橫之一:臺中市的〈生煤自治條例〉是獨立而存在的個體,不是寄生或從屬在中央〈空污法〉下的附庸。〈地方制度法〉裡說得很清楚,環境保護是直轄市的地方自治事項,也就是說臺中市政府本來就可以基於保護環境,作自己覺得應該做的事,立自己應該立的法;保護臺中的天空,臺中市不須要等中央來下指令,也不須要聽命中央;如何保護環境,臺中市自己作主,並不是中央委託臺中市的委辦事項。就算中央沒有〈空污法〉,臺中市的〈生煤自治條例〉也可以自己活得好好的,臺中市政府可以藉用這個自治條例來整治污染

台中火力發電廠驚險逃過停機。(台中市政府提供)
臺中市的〈生煤自治條例〉是獨立而存在的個體,不是寄生或從屬在中央〈空污法〉下的附庸。圖為中火。(資料照,台中市政府提供)

蠻橫之二:〈生煤自治條例〉對於環境保護的標準,來得比中央的法律還嚴格,是合憲的。二〇一六年司法院公佈大法官釋字七三八號解釋,就承認為了公益,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地方自治條例可以制定比中央法規更為嚴厲的管制標準。(解釋理由書中有云:「前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有關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之規定,即可認係法律為保留地方因地制宜空間所設之最低標準,並未禁止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為應保持更長距離之規範。」)可見得,臺中市的規定比中央嚴,並不違法,行政院的護航,是地方自治法制的危機,違反「自治條例保留原則」。

蠻橫之三:蘇內閣竟然以為中央的行政命令一定比地方的自治條例位階還高。地方自治條例由地方議會通過,是有民意基礎的地方法律;而這次行政院拿來指責臺中市「違法」的規定,〈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不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只是行政命令。當中央的行政命令與地方的自治條例衝突時,當中央的行政官員槓上地方的民意代表時,絕不是中央就比地方大。就此案,臺中市環保局處分臺電違法,並非中央拜託臺中市環保局辦理的委辦事項,而是臺中市自己的地方自治事項,所以地方自治條例的效力優於中央的行政規則。行政院搞錯法律位階了。

蠻橫之四:依照臺中市自己的自治條例規定,生煤儲放,一定要在室內;依照中央規定,可以在室內也可以在室外,然後蘇內閣說臺中市規定如此嚴格是錯的。哪有規定如此荒謬,蘇內閣如同校園裡的惡霸,自己只考了五十分,就不准其他同學考六十分或八十分,成績比蘇內閣好的學生,蘇內閣這個惡霸就要霸凌。

20200623-行政院長蘇貞昌23日參訪故宮博物院。(盧逸峰攝)
蘇內閣如同校園裡的惡霸,自己只考了五十分,就不准其他同學考六十分或八十分,成績比蘇內閣好的學生,蘇內閣這個惡霸就要霸凌。(資料照,盧逸峰攝)

經濟部次長特意護航引爆這次爭議的兩部燃煤機組,他說:「經濟部不能理解,為什麼臺臺中市政府要選擇關掉這兩部機組。」臺中市民想問的是,這兩部機組本來已經關閉了,為何經濟部非得重新啟動?而且踐踏法治,行政院發一紙公文就凌駕大法官釋憲和地方制度法,侵犯地方自治。

在再生能源與永續家園的政策口號下,燃煤機組應該愈減愈少,已經減掉的,為何還要加回來?中火藏汙納垢,堂堂國營事業,廢水汙染物超標,一年被查獲七次,中央政府不該一再護航。

*作者為倫敦大學伯貝克法律學校博士,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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