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的通過破壞了港人高度自治原則,中國大陸人民代表大會繞過了〈香港基本法〉廿三條的規定,越俎代庖由北京直接幫香港立了國安法。
〈香港基本法〉廿三條以國家安全為理由,本於香港高度自治的原則,規定香港特區政府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等等行為,對此香港政府討論多而行動少,一直沒立法,面對這個延遲廿多年的老議題,北京忍不住了,找了個〈香港基本法〉上的巧門,繞了個彎,由北京直接立了個港版國安法。
北京鑽的巧門是〈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該條文的本意是讓中國大陸的法律無法直接在香港使用,但保留了一些彈性,規定放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例外,也就是說北京想在香港推什麼法,可以放到附件三。這個後門如同臺灣威權時期的動員戡亂法制架構,政府想要限制新聞自由,但是憲法不允許,於是就在憲法上蓋了個臨時的違章建築,政府想做的事而憲法不准的,都塞進這個違章建築內,勉強維持著法治的形式。
北京的作法在法理上有問題。〈香港基本法〉第廿三條寫得很清楚,專門適用於香港的國安法,香港特區政府「應自行立法」,這個法律明確指定的事項,清楚規範了北京與香港的分工:北京依法授權,香港自行立法。哈佛法學博士黃維幸律師援引〈香港基本法〉廿三條,批判北京介入時主張:「保留隨時絕對撤銷授權的權力,等於沒有授權。」北京的介入並不對,授權也者,可以隨時收回的授權就不是授權。
為了遮掩法理上的問題,合理化其鑽漏洞的作法,北京人大「城頭上出棺材大兜大轉」,五月廿一日十三屆全國人大會議提出「港版國安法」表決議程,五月廿八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跑了幾道程序,然後才通過港版國安法。北京不是民主政權,但在維護法治的形式主義上,還是費勁地在法律與法理上找出路,湊足了理由,用人大的新決議來否定人大自己立法的香港基本法廿三條。
就在港版國安法誕生時,侵犯地方自治的事情也正在臺灣上演,臺中港邊的臺中火力發電廠前有臺中市議員絕食靜坐,抗議中央政府為了護航燃煤機組,違憲廢止了臺中市管制空污的〈生煤自治條例〉。
同樣是中央違法介入,民進黨比共產黨來得明快狠絕。共產黨好歹把整個法制程序一步步地走了一趟,民進黨政府則是由一紙行政院的聲明就廢止了臺中市議會制訂的地方法律:〈臺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否定了具有民意基礎的地方立法機關的立法權。行政院幾句話就砍傷臺中市政府整治空污的腳筋,讓臺臺中市府跛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