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美伶表示,民法成年人法定年齡20歲,過去以來一直被外界挑戰,以目前台灣社會教育普及,法界認為完全行為人能力法定年齡應該降低,台灣未來修法也可望朝向這個方向,「本次同婚法定年齡訂為18歲,一方面也是與目前國內討論,投票年齡降為18歲的主張呼應。」
依禁婚親規定 不會出現婆婆與媳婦結婚
第二,就異性婚禁婚親規定部分,相關規定係避免血緣太近結婚,可能會有下一代不健康問題,世界各國均有類似規定,同性近親伴侶,固然不會自然受孕產生下一代,專案小組依據大法官第365解釋,理論上可以做不同規範,「但考量婚姻議題牽涉傳統倫理,現階段暫時維持,目前民法規定四等親內旁系血親(兄弟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都不得結婚。
換言之,未來同婚合法化後,不會出現婆婆跟媳婦結婚,或岳父跟女婿結婚的情況。
第三,結婚形式要件仍採取登記制,同性婚比照異性婚,要有2個成年證人,並且到戶政機關登記書面證明。
民法規定「不能人道」得撤銷婚姻 同性婚不適用
第四,結婚實質要件部分,若與同性婚本質不相符,例如民法第995條「不能人道」得撤銷婚姻,這部分專案小組決議,同性婚不需要適用,陳美伶表示,今天與會的司法院法官表示,過去10年撤銷婚姻只有1件,因此,未來民法修法,甚至可以考慮廢除上述規定。
第五,夫妻財產制部分,先行為訂為夫妻「分別財產制」為基礎,結婚後家庭生活費用共同分攤,各自債務各自還,夫妻財產制在離婚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增加部分一半給予對方,專案小組決議,未來同婚比照上述規定。名稱上不再稱為夫妻財產制,可以叫婚姻財產制或同婚財產制。
另外,同婚法制專案小組下週將討論同性婚姻普通效力,包括同婚配偶之間住所、同居義務、貞操與性事,包括民法第1052條夫妻履行忠誠義務規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是否構成離婚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