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各地日前傳出有許多不肖業者販賣過期的冷凍水產與肉品事件。對此,中彰投苗消保聯合律師團昨(15)日針對食安相關法規開會時決議,建議行政院衛福部,不論是國外進口冷凍水產及肉類產品,在進行加工程序時,每一供應鏈中都應強制業者標示食材的保存期限,以利衛生人員稽查溯源。
中彰投苗消保聯合律師團於昨(15)日針對食安法相關規定開會時,決議律師團成員之一的律師何志揚表示,食安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進口食品只有在販售前才需完成中文標示,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皆未要求業者標示食品的有效期限等重要資訊,導致衛生人員進廠查核,無從了解食材進口源處、生產製造及有效期限,讓消費者陷於食安風險,因此建議衛福部修法。
與會的其他律師們也表示贊同並表示,冷凍魚肉雖因冷凍而延長食品保存期限,但消費者無法透過食品外觀輕易了解食品新鮮情形,因此唯有透過每一個供應鏈確實標示保存期限及保存方式,讓稽查人員與消費者可以清楚辨識,才能保障消費者食的安全。
台中市法制局長陳朝建表示,冷凍水產、肉品不論是否為即期食品都應該標示保存期限,並呼籲衛福部正視散裝冷凍食品標示的問題,儘速修正食安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