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將研擬「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未來政府公開競爭遴用的聘約人員若符合相關資格,得於進用滿3年後,擔任或兼任研究等機關機構組織法規定有職稱或職等之職務,相當於準公務員。
人事行政總處認為優點其一、聘約人員與政府機關是公法契約關係,並不會取得公務人員身分,研議讓已工作一定時間且具有一定學經資格條件聘約人員,經審查後得以擔任或兼任特定領域,如研究、文教館所、科技,某些有職稱的職務,不會擴及一般行政機關;再者,為了將現有約聘雇人員制度的權利義務更完整的法制化;第三,將權利義務法制化內容,包括如何公開競爭遴選、不同等別所需具備資格條件、薪資、工作考核、終止聘約、遵守的公務服務行為規範、參加勞保和勞退等。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1项1、2、3款「公務人員之考試,與銓敘、保障、撫卹、退休,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對於公務機關服務人員作了明確規範;而「公務員」定義較「公務人員」廣泛,舉凡民意代表、政務官均屬之。因此,行政院巧以準公務員定之,乃避開常任文官即公務人員之圈制內,有其用義。然而,此舉是否會破壞文官體制,混淆公務體系生態?
事實上,無論公務人員或公務員之人事規範,均應由考試院規範訂定為宜。考試院為公務機關及公務人員依法行政提供相當重要準繩,避免行政機關首長與屬官間私相授受或官官相護,亦可避免公報私仇以公害私等不當行徑,保障公務人員在公務機關服務權益,乃得以奉公守法恪遵法制。然而,近年來考試院職權不斷受到踐踏,最明顯案例如體制外所成立「公務人員年金改革委員會」法案擬定後,考試院被要求照單全收卻無法力挽狂瀾,亦無法於交付立法院審議時為己政策辯護;考試院對於公務人員之退休與保障在憲法上具有其法定職權,但年金改革制度考試院卻輕易成為橡皮圖章,這也是政治凌駕法制形勢比人強之結果。
再者,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1條之規定制定之「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第3條規定聘用人員係「指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之專業或技術人員。其職稱、員額、期限及報酬,應詳列預算,並列冊送銓敘部登記備查;解聘時亦同。」現行法制已經具備,行政機關更不應越俎代庖侵犯考試院職權。設若,該草案條例一旦通過,未來文官體制紊亂,晉用大量非經考試通過之約聘人員成為準公務員之後,其銓敘、保障、撫卹、退休等制,是否同等待遇?
現行公務人員均需通過考試及格始取得資格,為一般公認最合理、公平制度。行政院訂擬聘約人員人事條例,將衝擊破壞現有文官體系,或可能衍生成為更多類似「口譯哥」之流轉進入公務體系巧門,實非國家之福也;並彰顯考試院功能已日漸式微逐被行政機關所取代,五權將淪為三權,指日可待矣。
*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