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丶同上情形,勞保給付基金依《行政院年金改革辦公室105.08.03》資料顯示將於116年用罄,時間更為緊廹,為何反而改革排序在後?
四丶按現在公教年金改革版本,個人提撥率將修法調高至18%,繳得多之外,還會做得久丶領得少,而且退撫基金用罄年度只是從120年延至133年,即使按照年改會對此點的反駁也只不過是延到139年《106.4.22 中央社》,多19年,這叫永續經營?
再者,總是有人把軍公教年金改革與國家財政良窳併論,那就來說說。依照目前的版本,公教人員的年金改革實施後每年省下80億元,就算未來再加上軍及勞能省下總金額有多少?如果國家財政缺口真的到了必須以如此方式處理軍公教退休金的地步,那執政者是否有義務說明為了補足停用核能的電力缺口而改用大量天然氣致使增加根本原來不需要的每年1,500億元《104.3.12蘋果日報》是怎麼回事?以及,已新成立13個機關造成的每年預算憑空增加1億元《105.11.10自由時報》又是怎麼回事?當然更有不知究竟必要性為何的前瞻基礎建設計畫8,800億元!
繼續,從其它無形層面來說。最多人喜歡用的就是社會正義一詞,軍公教是政府的僱員,是國家這個抽象名詞的具象意志表示及權力執行者,不是民營公司行號職員。收入福利與民營機構職員不同的原因是為了藉由保障公務員的在職與退休生活自足來保障國家施政的一致性與安定性,讓人民對公權力的實施方式、內容、時間可以預期,此一道理,舉世皆然。軍人不必說了,公務員在職時不得兼差、不得有副業,不得列名營利性質機構的經營人及任何有給職位置、出入場所受限制、叫加班/出差就一定要加班/出差而且不一定有加班/出差費、退休或離職時有旋轉門條款…等,因為公務員必須遵守這些限制,國家才會給予相對等的養老(退休)金以要求公務員在職時遵守那些″戒律″。請問,軍公教如果又要受那些限制,薪資福利及退休金又要比照民間企業,這是不是正義?如果軍公教的退休金各項支領確實有需改革之處,甚至如林濁水所言那樣,那當然就要修改,但請公平務實的以數據詳釋改革的理由及作法,並且非到萬不得已不可溯及已退休者!
最後,很多人忽略的是,現在改革版本溯及既往的改革產生後續效應之嚴重性,既然軍公教的身分福利保障是可以由政治當權者隨時任意修改,那何必奉公守法、依法行政?為什麼要犧牲年輕時可以(另外)打拼的(其它)機會,遵守一大堆人身行為的″戒律″去交換一個不確定的未來?這種改革方法如果現在是可以被接受的,日後就算換黨執政再改回來都已無用,我敢說,國家極可能由此開始逐漸離析崩解。因為這些改來改去的過程已經宣示,軍公教既定的,甚至是法定的權利義務責任福利收入待遇,在必要時都可能由政治人物改變。未來的軍公教為了個人權益都有可能依令而非依法行政,甚或揣摩政治利益行政,到時,從一等書記到十四等常務次長,每個都有可能是心態上自我任命的政務官,當公務員的法律解釋及行政依據都會被人懷疑是受當時政治風向/利益而定時,社會會因此而受益嗎?這個國家還有什麼是可以信賴的?
*作者為地方政府現職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