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可以因為在野黨的杯葛,不進行審查程序,而將同意案逕付表決嗎?民進黨自己表決改變議程,就可以否定職權行使法的法律拘束嗎?民進黨可以主張因為審查程序無法進行,可歸責於在野黨,所以不合法的程序、甚至不合憲的程序可以治癒嗎?
民進黨的依據到底是甚麼?無非是在臨時會開始時所決定的議程,是在7月17日進行表決程序,以及在7月16日做成刪除審查程序的決議,這個決議當然也同時是一個更改議程的決議。但是議程只是一個行政命令的性質,位階低於職權行使法,這個行政命令的執行,以另一個行政命令加以改變,並無不可,並非不能調整,何況議程還是民進黨以多數決強制通過的。倒是憑著一個臨時的決議,也就是一個行政命令,變更職權行使法所規定的審查程序,正好是製造一個與法律衝突的行政命令。這個命令無效。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所規定的審查、表決、咨復,是依據憲法授權所規定,行使同意權最起碼的正當程序,違反這個正當程序,當然違反職權行使法。而從憲法的角度來看,同意權的行使,本身不止是一個議事程序的位階,憲法機關人事結構的決定,和法律案具有相同的法律位階,沒有踐行正當程序的法律決議,就是一個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規範,這樣的規範,包括人事表決過程和結果,都是違憲的。
執政黨有和平協商、促進議事和諧運作的義務
國會杯葛是民主政治的基本需求,沒有反對聲音,民主社會就不成其為民主社會。各種國會抗爭的模式中,延宕時間是一個最基本的方法,不管採取的是占據主席台無止盡的發表意見,或採取由民進黨長期開發出來的肢體衝突模式,在台灣的國會慣例上,都還是被人民接受(縱使不得已)的國會抗爭模式。面對抗爭,人民會期待多數黨出面協商,求得一個彼此能夠接受、讓國會可以繼續運作的方案。也就是說,居多數的執政黨有主動協商、以最大的誠意和平執行任務的義務。
太陽花學運的抗爭時間,延宕國會議事時程,長達一個月。如果抗爭時間不過兩天,而不是兩個星期,沒有急迫必須通過決議的情形,何況打架的也只有國民黨,另外兩個小黨並沒有參與肢體衝突,民進黨一體處罰,儼然殺無赦的態勢,也未免太威風了吧?多數黨作為執政者,應該展現有能力以和平的方法處理任何爭端的態度,在排除抗爭之後,以遵守法律規定的誠意,協商將議程進行時間延後,這樣的執政黨,不會比較能夠獲得尊敬嗎?
從地方選舉敗選的驚嚇當中,獲得勝選維持政權的民進黨,看起來想的還是用武力對抗和壓制,而後遂行自己的意志。擺出來的架式,看起來就是武器隨你挑,我們不怕打架,打完了議事程序,打監委,打完了監委,打參審,所向無敵。因為在國會殿堂打架,還有誰是我們的對手?我們甚至是世界知名的呢!
*作者為模擬憲法法庭暨模擬亞洲人權法院發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