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確實是特別有本事的政黨,因為批評威權國民黨無法無天,所以執政治理─特別是「治理在野黨」,務求鉅細不遺,條條「依法」,大概沒有哪個政黨能像民進黨一般,法律人盈庭,從總統、行政院長、國安會秘書長、部長、到獨立機關負責人,個個都是法律出身,甚至是執業律師出身;他們訂出來的法律,不但匠心獨具─專治國民黨、或他們心目中的國民黨(附隨組織),還驚心動魄─不但能沒收他黨或政治團體的資產,還能一筆沒收其政團資格。
如果不是婦聯會「司法抗爭」,台灣的政治團體就無聲無息,在內政部一紙命令下「取消」,而且清算財產有賸餘者皆「充公」。婦聯會因為不服內政部「依法」強制轉型為「政黨」,向法院提出告訴,判決停止執行後,內政部抗告,經過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內政部抗告敗訴,成立已經七十年的婦聯會,在捐出數百億資產後,得以暫時喘息繼續存在,但能不能依其意願改為社會(公益)團體,仍在未定之天,因為准與不准,還是僅憑內政部一句話,如果婦聯會還要打官司,那只能打憲法官司─政府到底有沒有權力禁止政治團體的存在?
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書,是對民進黨「亂法」最簡單明瞭的「判決」,開宗明義就是憲法第十四條的人民結社自由,換言之,政府任何約束或限制人民團體權力的法律,不能逾越憲法。
其次,根據民進黨政府及其多數立委強行通過的《政黨法》,內政部處分書一旦送達,即刻進入廢止政治團體立案解散之,並進入清算程序,清算後賸餘財產,則歸屬於國庫,「基於憲法所賦予之結社」所成立之政治性團體,資產被沒收,連法人人格也被取消,所有結果不可逆也無法以金錢補償,符合「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及「急迫」等積極條件,因此判定停止執行。如果不是被政黨之見蒙蔽雙眼,民進黨一缸子法律人,會不知道自己強渡關山的《政黨法》有這麼大毛病嗎?
政黨忠誠凌駕法治原則和法律倫理,就是民進黨的最大毛病。因為這個不治之病,民進黨就能一而再、再而三,創造以「沒收」為前提的法律,從「不當黨產條例」、《政黨法》、《農田水利法》,到修正「公投法」,不認地方政府的「生煤自治條例」,沒收結社自由、沒收草根民主、沒收人民團體資產、沒收大選綁公投、沒收地方自治權限…,荒謬的是,上述「違憲」舉措,全部「明定於法」,這是二十一世紀民主台灣最荒誕最沉重的笑話。
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其實非常客氣,也預留民進黨繼續耍弄「沒收」本事的空間,比方說停止執行解散與清算程序,但不停止要求婦聯會不能再收受政治獻金的執行,亦即避免為了是婦聯會到底是不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其資產是否也在「不當黨產」規範中的憲法官司爭議最後出爐前,多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