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夫妻之間得就家務代理權部分,限定代理範圍(例如代理金額),但這部分若涉及交易安全部分,不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
另外,同婚合法化後,同性伴侶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否則將比照異性婚負共同分擔之義務,因為共同生活所衍生之債務,例如水電費等,債權人得向同婚配偶主張返還。
在同性婚姻配偶姓氏規定方面,早年民法雖然有冠夫姓的規定,但在民法親屬編修正後,從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目前仍保有冠夫性的女性,絕大多數為5、60歲的高齡者,年輕夫妻結婚後多半保有本姓,不過《民法》目前並沒有完全禁止冠姓,因此,未來同婚也將比照異性婚,允許同性伴侶得申請冠另一方的姓,但一定要到戶政機關登記,始得生效。
在同婚配偶同居義務方面,未來同婚將比照異性婚,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例如工作、生病住院等,不在此限。陳美伶表示,夫妻同居義務,在法院的判決上認定包涵貞操義務,因此,同婚伴侶未來得以未履行「同居義務」、「貞操義務」向法院主張離婚,違反上述義務,配偶依據民法主張離婚時,也得主張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主張損害賠償的對象則包括當事人與合意性交之第三方(善意第三人不在此限)。
同婚法制,仍有收養子女規定待確定
不過,陳美伶強調,上述損害賠償的請求,屬於民法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刑法妨害家庭的通姦罪部分,涉及到刑法通姦罪對同性行為是否構成通姦的法律構成要件認定,仍待下次會議討論。
陳美伶說,同婚法制研議小組在民法親屬編婚姻章部分,目前只剩下「離婚」尚未討論,但目前異性婚的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基本上,異性與同性婚沒有必要進行區別,接下來比較麻煩的,是關於父母子女、監護的相關規定,涉及到是否允許同婚伴侶領養子女。
在完成民法討論後,同婚法制部分,就剩下行政法同婚配偶權益部分,目前盤點必須配合修正的行政法有接近500條,有些只有涉及同婚配偶的擴大適用,處理上較為簡單,有些則涉及到行政法監理上,同一關係人範圍的擴大,這部分未來都將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