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兆紘觀點:要其他董事負責弊端,憑什麼?

2017-06-23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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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豐金涉違法放貸,董座何壽川遭檢方聲押(YouTube截圖)

永豐金涉違法放貸,董座何壽川遭檢方聲押(YouTube截圖)

近年來紛紛擾擾的金融業弊端發生時,就有一堆評論主張要究責其他的董事,尤其是獨立董事。但印象中好像也未曾真正付諸行動過?畢竟他們又不是政治人物,要為政治責任引咎下台,如果要其他董事下台,必須要有法律上的主張,法律上的程序。如果找不到正當的主張,或未提出必要的程序,喊的口沫橫飛又有什麼用?反而有誤導民眾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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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基本上有3種義務,分別是「注意義務」、「忠誠義務」、及「守法義務」。「注意義務」是指:董事在執行其職務時要盡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忠誠義務」是指: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衝突時,要優先考慮公司利益。「守法義務」是指:不得為非法的行為。但董事是在董事會透過投票的方式執行職務,議決董事會的議案。如果要董事(行為董事除外)為弊端負責,就需要証明在議決的過程中,有沒有違反上述義務的?如果有,就有可能要負責任。例如,公司以高價購買董事長擁有的低價土地,在決策的過程中,沒有經過第三方鑑價評估合理的市價,草率地決議通過,造成公司的損失。贊成此議案的董事,在此決議上就有違反「注意義務」的問題,因此要賠償公司的損失。假設購買若干金額以下的土地是授權給董事長或總經理處理時,此議案不須經過董事會的決議,要其他董事負責就欠缺法律基礎了。所以並不是每個弊端都會牽涉到董事的責任,必須就個案來判斷。

一般會提起訴訟的是小股東(法人股東對董事的責任沒興趣,反正公司治理不好的公司,他們股票不買或出脫就好。),但如果勝訴,所有的賠償是支付給公司,因為遭受「直接」損失的是公司,股東是「間接」股價下跌的損失。賠償公司也等於是間接保障了股東的權益。也許是因為小股東勝訴了,也沒有直接的利益,因此對小股東而言沒有很充分的誘因提告。

董事責任的制度引進台灣有20年左右了,但似乎沒有太多的實例。有的話也是對掏空案、超貸案等虧空公司的案子進行處理,好像也很少及於其他董事。其實董事責任只要有「過失」即可追究責任。例如因決議草率未詳估工程費用,導致公司虧損。這類案子,公司內部沒有人貪污得利,但也是董事失職,若把案子侷限放大家討論的弊端,其範圍是太狹隘了。有時「過失」造成的損失,不見得會比「故意」少,更何況「過失」的案件有可能比「故意」的多,只追究「故意」的案件,其效果不大。

董事責任在美國的公司法是重要的議題,佔教科書很大的篇幅。主要原因就是公司的投資人是股東,董事基於股東的信託要妥善管理公司,做好公司治理,不能只當橡皮圖章讓經營團隊胡作非為。4、50年來美國已累積了相當的判決、判例。同時經過了過些時間的沈澱,董事責任的這個法律概念也成熟、穩定了。

要公司治理完善,沒有對違反義務的參與決議董事究責的機制是不足的,所以才會有所謂的肥貓。台灣已引進美國公司法上董事的種種義務,可要求其執行職務時,不得違反各該義務,已提供法律上歸責董事責任的基礎。但實務上似乎適用的案件不多。台灣實務界有必要好好研究美國的董事責任的案例,並適時運用在弊端上,將未参與弊端,但在董事會的決議上,有失職守的董事科以相關的赔償責任,建立幾個指標性的案例,以供日後案件的援引,並有效減少台灣的肥貓。

*作者為紐約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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