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官賣官案件的另一個特點是,凡是有賣官的人都會同時涉及別種腐敗行為。地方領導會搞很多非法勾當,想升官、要拿合同和低價買到國有資產的人都要向他們行賄。在我們的樣本中,因為賣官而被懲買處的官員中有百分之86%都有另外受賄。
權力能賣多少
在50個案例中,有10個是在2001年以前被抓到的,有36個是在2002年到2013年間被抓到的。在2001年以前被抓到的10個案例中,其中有5人的貪賄金額不到100萬元人民幣。這10個案例的平均貪賄金額是245萬人元,中位數是120萬元。由於其中一位黨委書記的貪賄金額高達1040萬元,所以平均數被拉高許多(這位黨委書記也是唯一被判死刑的)。如果去掉這個極端案例,那麼平均數是180萬人民幣,中位數是100萬人民幣。相較之下,在2001年以後被抓的36個案例中,只有5人的貪賄金額在100萬元以下。這個時期的平均貪賄金額是800萬元,中位數是530萬元。由於光是羅蔭國這個市委書記就貪賄7000萬元,所以拉高了平均金額。但即使拿掉這個個案,平均金額還是高達623萬元(中位數是510萬元),是2001年之前的3.5倍,而中位數高出5倍。
雖然我們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官位本身的價值從1990年代以來有大幅提高,但這樣推論是合理的。假設賣官金額的比率是固定的,那麼賣官金額大幅增加就表示官位本身的價值也水漲船高。此外,官位的價值反映這個官位有多少油水。如果某個官位油水很多,大家就會競相喊價。這可以從先後兩任前安徽省的黨委書記張桂義和徐社新的案例看的得出來。徐社新接任張桂義的黨委書記職務,在貪賄總金額和每個官位收賄的金額都超過張桂義。徐社新對每個官位收賄金額的中位數是1萬0000到1.4萬4000人民幣。貪賄金額增加證明瞭腐敗風氣日盛,也顯示官位的價值攀升。
一般人都認為高階官員的貪賄金額會比較高。雖然這一點符合我們的樣本,但高階官員和低階官員的貪賄金額實際上沒有差距那麼大。如果考慮到高階官員的為官時間都比較長,那麼差距就更小了。在50個案例中,有1名鄉鎮級官員,27名是縣級官員,17名是市級官員,5名是省級官員。縣級官員的平均貪賄金額是390萬元人民幣,地級官員是1040萬元,省級官員是910萬元。縣級官員的貪賄金額中位數是240萬元,市級和省級分別是500萬元及820萬元。省級官員貪比較多並不令人意外,但這三級官員的貪賄金額中位數並沒有差距太大。省級官員的中位數只比市級官員多百分之64%,也不到縣級官員的4倍。市級官員的權力比縣級官員大得多,但其貪賄金額中位數只有縣級官員的2倍。如果考慮到市級和省級官員的貪賄時間中位數都比較長(分別9和10年),而縣級官員的貪賄時間中位數比較短(5年),那縣級官員的貪賄金額不但相當驚人,這也顯示在當代中國,貪污腐敗是一種在地方上相當普及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