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玉潔觀點:香港法治的破洞、人權的缺口

2020-07-30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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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關注中港人權議題的香港大律師張耀良在今年紀念「709事件」的會議中說,《港版國安法》等於是給香港的法治衝破了一個大洞。我同意這樣的說法,在這一系列短文中,我將介紹《港版國安法》設置的機制、國安案件程序、國安法效力範圍和國安罪名,透過這四個面相較為完整地呈現這部法律的樣貌,並討論為何《港版國安法》可說是香港法治的破洞、人權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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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香港警方強力鎮壓反對「港版國安法」運動,街頭仍可見支持反送中的海報(AP)
《港版國安法》施行不到一個月,噤聲效應已經出現,政治審查也藉由國安法常態化。(資料照,AP)

一、機制:層層把關,中央之手無所不在

《港版國安法》在香港設置了許多新的機制,這些機制有一個共同特點:都不是由香港特區政府掌握人事權,而均須經過中央政府的任命、指派或首肯,由北京安排放心的人選。

首先香港特區政府新設「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第12條)。「國安委員會」的成員是香港特首林鄭月娥與相關部會局處官員,委員會秘書長由特首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更重要的是,即便委員會名義上是港府機構,但中央政府可以為委員會指派一名「國家安全事務顧問」,任務是為委員會「提供意見」並列席會議,新任「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為現香港中聯辦主任駱惠寧。

林鄭月娥(左)控制不住反送中抗爭,讓習近平(右)不願再容忍香港的「兩制」。(美聯社)
《港版國安法》在香港設置了許多新的機制,這些機制有一個共同特點:都不是由香港特區政府掌握人事權,而均須經過中央政府的任命、指派或首肯,由北京安排放心的人選。(資料照,美聯社)

香港司法或一般大眾對於「國安委員會」無從監督或制衡。《港版國安法》規定,「國安委員會」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此外,委員會所做的決定也「不受司法覆核」(第14條第2項)。

「國安委員會」主要負責政策方面的工作,至於負責刑事案件偵查起訴的香港警務處、律政司,也分別設置了專門的「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和「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這兩個部門的負責人由香港特首任命,但特首任命前必須書面徵求中央政府駐港「國安公署」(見下述討論)的意見。換言之,這些偵查起訴國安案件的主管都會是中央政府首肯的人選。此外,《港版國安法》還規定香港警務處國安部門可從香港以外聘請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國安相關任務,顯然是為了替中央政府的國安人員敞開大門。

除上述港府本身的國安機制之外,更受到各界矚目的是「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國安公署」)(第48條),「國安公署」是中央政府在香港的第四個派駐機構*。「國安公署」署長由中央政府派出,新任署長為曾任廣東省委常委的鄭雁雄,公署人員也由中央政府國安有關機關聯合派出,直接進駐香港,據報導目前暫定編制超過300人。

「國安公署」的工作包括對戰略和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政府;收集分析國安情報信息;以及辦理危害國安犯罪案件(第49條)。但其範圍也不僅限於這些傳統意義下的國安工作,「國安公署」還負責與中國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香港特區政府一同「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對外國和國際組織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機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外國和境外非政府組織和新聞機構的管理和服務」(第54條)。此意味著在港的外國、國際組織、境外非政府組織與媒體的工作未來都將受到「國安公署」的監管、干涉,言論空間將可能大幅緊縮。《港版國安法》這條規定其實有其脈絡可循,中國近年來對於自由主義思想高度警戒,擔憂中國社會受到民主思潮影響引發「顏色革命」,因此,北京這幾年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對於「境外勢力」——「境外」包括台灣——都有針對性,包括2016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法》、2016年通過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網路安全法》等。

中國駐港國安公署設在銅鑼灣的維景酒店,警方用注滿水的大型水馬設置路障將酒店包圍起來。(美聯社)
在港的外國、國際組織、境外非政府組織與媒體的工作未來都將受到「國安公署」的監管、干涉,言論空間將可能大幅緊縮。(資料照,美聯社)

與港府的「國安委員會」類似,中央駐港「國安公署」同樣不受到香港司法與大眾的問責,《港版國安法》規定「國安公署」及人員依據國安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也不受香港執法人員檢察、搜查和扣押(第60條)。香港最引以為傲的法治,在這裡毫無用武之地。香港社會與面對擁有強大國家權力的「國安公署」,形成了雞蛋與高牆的對比。

* 其它派駐機構為「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聯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駐港解放軍)。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本文為相關文章系列之一,原刊中研院法律所網站,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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