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媒體壟斷法草案通過!無線、有線、新聞頻道、頻道代理、全國性廣播、日報 不能跨逾3項

2017-07-05 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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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通過《反媒體壟斷法》草案,在無線、有線、頻道代理、衛星新聞台、MOD、全國性廣播或日報等媒體產業,不得擁有超過3項產業。圖為抗議反媒體壟斷學生。(資料照,陳明仁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通過《反媒體壟斷法》草案,在無線、有線、頻道代理、衛星新聞台、MOD、全國性廣播或日報等媒體產業,不得擁有超過3項產業。圖為抗議反媒體壟斷學生。(資料照,陳明仁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通過《反媒體壟斷法》草案,NCC法律事務處處長謝煥乾表示,今天通過版本與民國102年送立法院討論版本「有8成相似」,但針對跨媒體併購的「紅線」明確定義,首先,訂戶數超過全國有線電視收視戶20%以上之系統業者,不得併購無線電視、新聞台、全國性廣播與報紙,第二,媒體經營者與關係人,在無線、有線、頻道代理、衛星新聞台、MOD、全國性廣播或日報等媒體產業,不得擁有超過3項產業。第三,為落實「媒金分離」,金融行業負責人、捐助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持有超過10%大型媒體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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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中併中嘉、壹傳媒 引發「媒體巨獸」疑慮

馬政府時代,旺中媒體集團針對有線電視系統中嘉,與壹傳媒的併購案,引發台灣民眾對「媒體巨獸」的疑慮,因此在民國102年NCC草擬《反媒體壟斷法》一度送立法院討論,不過,最後在併購案遭到駁回後,《反媒體壟斷法》立法作業也無疾而終,民進黨政府上台後,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再度督促NCC訂定《反媒體壟斷法》,並且以遠傳電信以投資公司債方式,迴避黨政軍條款,多次質疑NCC放水。

謝煥乾表示,NCC委員會今天通過的《反媒體壟斷法》,和民國102年版本有8成相似,但在討論過程,有增加新興議題,例如網際網路新興媒體是否納管進行討論。

衛星與有線電視整合後 市佔率不得超過1/3

謝表示,《反媒體壟斷法》本次有針對媒體併購「紅線」明確定義,首先,衛星與有線電視申請整合後,市佔率不得超過1/3;第二,新聞、財經頻道整合,不得超過5個。跨媒體併購部分,有線電視系統用戶數達20%以上業者,不得併購無線、有線、頻道代理、衛星新聞台、MOD、全國性廣播或日報等媒體產業。

為避免同一事業與關係人持有多數媒體事業,媒體集團跨業類別也會訂定上限,謝煥乾表示,媒體集團對於NCC定義之媒體產業(無線、有線、頻道代理、衛星新聞台、MOD、全國性廣播或日報),不得跨業經營超過3項產業。

除了上述紅線外,未來媒體併購,NCC仍將審酌個案對公共利益是否有增減,行使行政裁量權,必要時依據行政程序法訂定附帶條件。

頻道代理商列管 確保頻道上架不受差別待遇

另外,過去在媒體產業始終未被規管的頻道代理商,未來在《反媒體壟斷法》中,也將被要求辦理營業登記,並且提供頻道代理契約等文件,以確保頻道上架不會受到差別待遇。

針對網際網路新興媒體部分,謝煥乾表示,網路媒體目前的重要性與日俱增,本次《反媒體壟斷法》立法雖然沒有將網路媒體納入媒體產業跨業的規範項目,但未來在審酌個案時,也會綜合判斷媒體集團所擁有網媒,是否對民眾資訊來源有明顯影響。

3年過渡條款 限期改正

為避免《反媒體壟斷法》,針對「媒金分離」、同一事業與關係人持有跨媒體產業數量,可能會導致現有業者可能有違反上述規定的情形,謝煥乾表示,NCC在草案中也訂定了3年的過渡條款,在民國95年2月22日NCC成立後,若有違反《反媒體壟斷法》相關規定,給予3年的限期改正空間。

在「媒金分離」規範部分,未來規範對象,僅限制金融事業,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持股方式,對大型媒體掌握媒體人事、財務、業務進行掌控,NCC方面的認定原則是以直接持股超過10%作為認定標準,間接持股部分因為較不容易規範,因此將實際達到具控制能力為判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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