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是,台灣的立法品質長期以來為人詬病,不少法律是在立法院院會結束前「大清倉」,透過朝野協商「夾帶」過關,2013年5月31日立法院在會期結束前通過的《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正案,當時原本要為政治人物特支費與大學教授研究計畫費用核銷使用假發票除罪化,結果陰錯陽差地少了一個字,把「教職員」寫成「職員」,讓大學教授假發票核銷無法除罪化。行政院當時的做法是提出覆議,把整部法律修正案退回原點。
「教職員」訂成「職員」,這樣的立法疏漏嚴重嗎?當時行政部門難道不能主張,當時立法院的立法意旨,是為了讓大學教授除罪化,因此法條中的「職員」二字,可以「擴大解釋」為「教職員」?很顯然,當時因為這項修法是朝野「密室協商」的結果,為的是讓前立委顏清標喝花酒報公帳除罪化,行政部門當時如果要假裝「職員」等於「教職員」矇混過關,並不是沒有空間,然而,一部攸關幾千億元的特別預算,沒有「落日條款」,這樣的立法疏漏,能夠假裝沒看見嗎?
8年後,到底是由哪一黨執政,沒有人知道,但昨天立法院通過了一部沒有明確試用期間的特別條款,未來8年除非立法院主動廢除該法,誰能保證8年後的執政黨,不會動念編列第三期特別預算,這樣的空白授權握在手上,哪一個行政機關捨得棄而不用?
一個沒有明確定義、沒有明確生效日與終止日的法條,公權力的行使與否完全操縱在行政機關手上,十幾年前,民進黨推動廣電三法修法,訂定「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後來NCC(通傳會)竟然引用行政院追究國民黨在中廣股權「無限上查」原則,擴張解釋到一股都不能持有,即便是勞退基金也算是黨政軍持股的荒謬狀況,台灣民眾怎能相信行政機關在關鍵時刻會謹守分際,對特別預算的編列權利「限縮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