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第3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以及在第13章基本國策,第152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第153條第1項「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第154條「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在上述憲法的4條文規範中,凸顯「照顧與改良弱勢勞工的生活品質,提升弱勢勞工的社會福祉,落實保障弱勢勞工的生存與工作權」的立憲精髓。
是故,《基本工資》的審議既是在僱主與勞工間合法約定的最低薪資金額過程中,政府適時以公權力介入作協調,以保障、照顧、改良弱勢勞工的生活品質、社會福祉、與生存暨工作權利,當然是有其合憲性。
三、符合依法行事、公平正義之程序作業
我國的基本工資制度乃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基本工資審議辦法》辦理。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之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另依據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2條,為審議基本工資,由勞動部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一、勞動部代表一人。二、經濟部代表一人。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四、勞方代表七人。五、資方代表七人。六、專家學者四人。另依同辦法第4條,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左列資料並研究之。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二、躉售物價指數。三、消費者物價指數。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五、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六、各業勞工工資。七、家庭收支調查統計。依據第5條之規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如會中決議調整,則將結果交由行政院核定公告後實施。
此次,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的召開,依照前述程序完成審議作業,並達成「微幅調漲」共識,程序作業的正當性,功不可沒。
管見
雖然,在今年新冠狀肺炎疫情衝擊,各行各業皆面臨重大考驗,仍達成「微幅調漲」共識,勞動部許銘春部長於開會致詞即明確表達「基本工資制定的目的在於照顧弱勢勞工的生活,『尤其收入在邊際的勞工而言,基本工資的保障不可或缺』,又因為疫情經濟、社會情勢與過去不同,語重心長懇切希望勞資可以共體時艱,共同努力下度過難關。」起了關鍵性的政策導引作用,最終勞資雙方在「雖不滿意但可接受」下,達成「微幅調漲」共識。
筆者呼籲未來在《基本工資》的審議上,仍要依據3符完成相關作業:1.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創設訂定最低工資機構公約》之宗旨;2.符合憲法「基本權利」與「基本國策」之《社會權》價值實踐;3.符合依法行事、公平正義之程序作業。畢竟社會經濟的繁榮,是勞資雙方所共創,其成就與榮耀自當由勞資雙方所共享共榮,但面對類似新冠狀肺炎之重大衝擊,深信勞方也願意共赴共擔難關,這才是勞資雙方「共體時艱」的誠意表現。勞資和諧才能共締社會繁榮,《基本工資審議》已是《勞資關係和諧》的測溫器,其機制的運作務必具備合法性、正當性與必要性。
*作者為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中山大學亞太所法律組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