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姓男子兩年前吸毒後弒母刀並砍頭顱丟到社區中庭案,今高等法院逆轉改判梁無罪。
二○一八年十月十八日桃園市梁姓男子吸毒後,弒母三十七刀並砍頭顱丟到社區中庭,被檢方起訴家暴殺人罪。
混用毒品誘發急性精神病症
桃園地院去年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但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時分別送到法醫研究所及台大醫院進行鑑定,認定他因混用毒品誘發急性精神病症而「脫離現實」,今逆轉改判梁無罪。而合議庭在宣判後立刻將梁男責付給桃園市衛生局處理。
當時梁男和六十七歲母親在家裡爆發嚴重口角衝突,他拿菜刀連砍母親三十七刀致死,並將其頭顱、左手腕砍掉,之後將頭顱從十二樓陽台丟到社區中庭。住戶報警後,警方趕到現場時,梁男頑強抗拒,警方出動辣椒水才制伏他。梁男遭逮時還不斷喊著「砍死她﹗」。
高院刑事庭發言人、法官王屏夏在宣判後轉述合議庭的無罪理由。他表示,合議庭判梁男無罪,最主要的原因是在梁男有「精神上的問題」,而精神問題會影響到該罪名(家暴殺人)成立的罪責。
原審、桃園地院是根據梁男案發後的表現及桃園療養院的精神鑑定結果,認為梁男在案發時未完全喪失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他的情況只是比常人「顯著降低」,因此仍然必須負擔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罪責。
王屏夏說,高院合議庭審理後,綜合梁男案發後的表現及他施用毒品的情形,認為其精神狀況已達到喪失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他解釋,合議庭認為梁男有長期服用多種毒品的習慣,案發前也有施用安非他命及卡西酮類毒品。
犯案時應該屬於「已經脫離現實」
此外,合議庭曾將此案分別送交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台大醫院做精神鑑定。依據相關檢驗結果認為,在臨床上,卡西銅類毒品比起傳統神經性、興奮型的毒品而言,更容易讓多重施用或濫用毒品的人誘發急性精神病症,進而產生躁動、暴力及意念、思緒混亂,更可能出現視幻覺。
合議庭依照梁男在案發後和警察對峙的狀況,認為梁男犯案時確實產生思緒混亂及言行舉止異常,認為他在犯案時應該屬於「已經脫離現實」的狀態。合議庭依照《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認為梁男已經喪失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不構成該罪名,據此判他無罪。
王屏夏說,合議庭諭知梁男無罪後,已當庭諭令將梁責付給桃園市衛生局處理,而桃園市衛生局已火速指派專人到高院辦理責付手續。至於責付之後,衛生局會依照《精神衛生法》相關規定,對梁男做「適當的處理」。他強調,這起判決仍然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