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實價課稅上路迄今,仍有許多民眾常未正確申報,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常見11種錯誤認知及樣態,國人務必留意,以免遭補稅處罰。
根據規定,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或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了符合免申報規定外,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
中區國稅局統整未申報房地合一稅11種常見類型,以供民眾參考:
一、不熟悉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規定,誤認該筆所得仍是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
二、因為房屋、土地交易「虧損」,誤認因無所得而無須申報。
三、誤以為交易日及取得日是簽訂買賣契約之日,誤認其交易的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
四、誤以為交換房屋、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
五、誤認僅出售土地不屬新制課徵範圍。
六、誤認非自行交易(如法院拍賣)房屋、土地或交易未辦理保存登記房屋不屬新制課稅範圍。
七、房地合一新制實施前後陸續取得同地號的土地持分或取得不同地號的土地後合併,2016年以後出售時僅出售部分土地持分,誤認不屬新制課徵範圍。
八、誤以為因為自地自建、合建分屋或合建分售等情形出售的房屋、土地,如同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規定(簡稱奢侈稅)免稅,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
九、自行認定交易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或農地屬免申報範圍,卻無法檢附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分區證明或農地農用證明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證明,誤認此類情形不屬新制課徵範圍。
十、二親等買賣案件有給付價金,誤以為已申報贈與稅即不屬新制課徵範圍。
十一、受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其他信託財產(如存款)取得的房屋、土地,後續交易房地時,誤認以訂定信託契約日為取得日而不屬新制課徵範圍。
中區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符合房地合一課稅範圍的房地,應於申報期限內如實申報,避免遭補稅處罰。
如果已經超過申報期限,仍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處罰。若有任何疑問,也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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