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玥好也說,雖然有些媒體會問勵馨基金會能否協助尋找權勢性侵被害人現身說法,但王玥好發現,這類受害人要現身說法,難度是遠高於其他案件的,會擔憂是否因為現身說法遭受「報復」。
王玥好提醒,權勢性侵是非常隱微的、不被了解的、甚至被誤解的案型,問題是:「我們看起來沒有反抗、沒有逃,不代表同意!」以近日高雄少女失蹤案件為例,嫌犯以心理制約、恐嚇電擊來控制少女,即便嫌犯沒有關門,少女也沒逃跑,但:「被害人沒有逃,不代表她同意──我相信大家能理解,希望社會打破責備被害人的慣性。」
而在法律層面,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特聘教授林志潔解釋,「性自主」的意涵是「我要跟誰用什麼方式、在哪發生性關係都要由我自己決定,不可以受到外力干預」,至於妨害性自主有以下幾種類型:沒有同意、無法同意或不同意(例如一定年齡以下、無行為能力者、昏迷者)、同意但被騙、最後是「不得已的同意」,即權勢性侵。
林志潔說,權勢性侵被害人一開始可能本來有在職場上與同事公平競爭、被考評的權利,但當主管威脅說不發生性關係就打乙等、不錄取,這個公平競爭的能力就因為受威脅而被影響了;或許有些人會說「拒絕就好了啊」、「不要做這工作就好」,這對被害人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要求,「別人都可以公平工作,我卻要跟指導老師發生關係,才能滿足我本來有的權利?」雖然權勢壓迫是無形的,跟被害人被暴力對待、身上有傷相比較不易被發現,被害人被污名化的情況也重。
律師李晏榕則說,權勢性侵常見類型包括公司主管跟下屬、學校老師、補習班學生、移工被雇主、軍隊學長對學弟妹等,對被害人來說「揭露」的困難之一在於同儕壓力,例如當加害人在社會眼中是優秀的、表現好的前輩,同儕就可能質疑:問題是不是出在你身上?對受害人來說傷害會持續的,即便已經離開事發的職場、學校都還會持續,在無法承受壓力那天就會爆發。
儘管法官普遍認為「權勢性侵」的適用僅限「事發當下跟加害人有權勢關係」才能處理,但李晏榕提醒,很多狀況是發生在結束關係後,可能已經不是師生關係、回學校看老師,可能已不是主管與下屬的關係、回去跟同事聚餐,但當權勢仍在,就還是可能成為壓迫發生性關係的狀況。
李晏榕也說,她曾有個被害人當時已大學畢業,高中時被老師性侵,雖然知道有其他被害人存在、也曾向學校求助,但當時處理不好,被害人直到大學畢業才找律師幫忙,這時李晏榕也只能跟她說抱歉:「很遺憾,現行司法體系無法給妳要的正義。」像這樣被司法漏接的被害人,不只這位。
前大法官許玉秀表示,其實法律界對於《刑法》228有錯誤理解,許多人會以為權勢性侵是「利用」、被害人同意等於一種「交換」、行為人應該輕判,實則不然──權勢性侵是屬於「無法去表達同意跟不同意的」的狀況、所謂「潛規則」,當老師刻意製造與學生獨處機會、洩題、開始有肢體行為,「對於一個明天要被甄選的人,你要他如何反抗?」反抗就等於眼前的關係被破壞,除此之外:「有權勢的隨時都站在社會頂端看著你,不是離開學校就沒事了,他始終是社會支持的人,被迫害者始終是弱勢。」
許玉秀強調,只要加害者有「利用」行為就已構成《刑法》228條,法官不應再問被害人「有沒有同意」作為定罪標準,除非有很堅持的證據,否則行為人有「利用」行為就應構成228條。至於修法,許玉秀主張權勢性侵罪責應比其他樣態性侵案來得重,因為:「是你本來應該要保護的對象,你竟利用這關係去欺負他……不是有權勢的人就要站在他那邊,要站在被害人,否則,不是巴結權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