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但萬稅萬稅萬萬稅,很多時候未必知道自己該不該申報。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舉例,有位大學生去年在台北市某精華地段購買房地,契約總價高達9,200萬元,與他的財力顯不相符,經查發現其實是由母親匯款出資,事後追繳贈與稅額430萬元。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購置財產之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指出,如果購置的財產為不動產者,土地將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則以評定標準價格為贈與金額。
以這位大學生為例,購買不動產的資金是由母親匯款至賣方帳戶支付,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以贈與論的情事。經由國稅局通知,才在規定期限內以該房屋的評定標準價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3,920萬元申報贈與總額,應納稅430萬元。
國稅局呼籲,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的課稅要件,如果未依法辦理申報且未於接獲國稅局通知申報函10日內補申報者,將以贈與人違反申報義務,依同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的罰鍰。
「集資買彩券」也要申報贈與稅嗎?
那麼,近來熱門的「集資買彩券」是否也涉贈與,必須向國稅局申報呢?
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民眾集資購買彩券後,按出資比例分配獎金等行為,非屬贈與,因此免向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集資購買公益彩券屬於民眾經常性活動,無須事先向國稅局報備,民眾可自行保存集資購買的證明資料,例如每人出資金額、如何分配獎金、何時購買、在哪購買等,藉此護自身權益。
雖然集資買彩券不用申報,但若幸運中獎後,還是要注意獎金運用情形,是否涉及相關規定。
國稅局提醒,民眾運用所得獎金,如有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贈與人1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責任編輯/周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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