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嘉宏觀點:聲請釋憲法官迴避續審的法理與道理

2020-09-11 06:30

? 人氣

司法院大法官宣示黨產條例聲請釋憲案解釋後,由秘書長林輝煌說明內容。(資料照,蔡親傑攝)

司法院大法官宣示黨產條例聲請釋憲案解釋後,由秘書長林輝煌說明內容。(資料照,蔡親傑攝)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七名法官確信黨產條例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釋字第793號解釋宣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全面合憲,嗣後黨產會向北高行聲請七名法官迴避審判。

透過<Google新聞> 追蹤風傳媒

法官以「釋憲聲請人」身分聲請大法官解釋者,自釋字第371號解釋賦予法官聲請釋憲權起,歷經釋字第371、572、590號等多解釋分別就法官提起釋憲之程序要件加以闡明,大審法、憲法訴訟法亦均有明文。

過去,釋字第178號(民國71年)認為,刑事訴訟法迴避規定,推事曾參下級審法院參與裁判,在上級審法院再行參與同一案件之裁判,當事人難免疑其具有成見,而影響審級之利益;其他諸情況,若不認為具有該款迴避原因,但為貫徹推事迴避制度之目的,如無事實上困難,該案件仍應改分其他推事辦理。所以,迴避應限於涉及「前審裁判」和不損及人民「審級利益」的範圍;然若即使是欠缺迴避原因,但如無事實上困難,該案件仍應改分其他推事辦理。

20200828-司法院大法官宣示黨產條例聲請釋憲案解釋,圖為許宗力大法官宣讀內容。(蔡親傑翻攝)
司法院大法官宣示黨產條例聲請釋憲案解釋,圖為許宗力大法官宣讀內容。(資料照,蔡親傑翻攝)

又參酌司法院釋字第601號解釋理由書(受理程序之理由部分之摘要):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迴避事由,準用行政訴訟法。這是為了解釋憲法或發生牴觸憲法與否發生疑義的法律,其目的在「客觀憲法秩序之維護」,而不是「釋憲聲請人」同時兼為立法委員個人、大法官、釋憲聲請人(法官)或以其他國民身分而享有之任何主觀權利受到侵害所提起的訴訟救濟。所以,縱使釋憲機關的大法官所作出來的憲法解釋,因此使部分國民經濟上的利益有所增加或減少,也只是該「憲法解釋的反射作用所間接形成之結果」。再說一遍,本號解釋重在「客觀憲法秩序之維護」,而非包括立法委員個人、大法官或釋憲聲請人(法官)在內的國民主觀權利之訴訟救濟。

20191002-黨產會主委林峯正2日出席立院内政委員會備詢。(蔡親傑攝)
《黨產條例》經大法官解釋合憲後,黨產會認為當初聲請釋憲的7名法官有偏頗之虞,2日聲請迴避審理9件黨產訴訟案。圖為黨產會主委林峯正。(資料照,蔡親傑攝)

黨產會向北高行聲請法官迴避審判,法官聲請釋憲系法定職權之裁量行使,應予尊重,不要亂潑政黨政治的髒水。聲請釋憲的目的在於「客觀憲法秩序之維護」,法官身為釋憲聲請人者,對「憲法解釋之反射作用所間接形成之結果」當然不必自行迴避。但是,依多號解釋之意旨,法院若藉由內部分案等機制別有安排,得有解決反射性之利害關聯問題的可能,也就是說,即使不認為具有迴避的原因,但為貫徹法官迴避制度之目的,如無事實上困難,該案件仍應改分其他法官辦理。個別法官之迴避,仍有其他適於執行職務之法官續行審理,法院審判功能維持不墜;倘有因法官之迴避致已無法官可行使審判權之情形,即不能以迴避為由而拒絕審判。

儘管符合政治正確的黨產條例解釋合憲,卻爭議仍在。不要以為聲請釋憲的法官都是效忠特定政黨的政治機器人,「迴避」對有自己卓然不群的法學見解和公正不阿的執著者來講,未嘗不是一個解套的好事。

*作者為輔英科技大學教授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