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隨著定居範圍逐漸擴大,宗教信仰的需求也被帶到各個角落,經由「分香」方式,從開台第一代祖廟,將祖先從大陸帶來的原鄉神衹請回家中祭拜,逐漸發展成家戶設有神龕,再到今日工商業社會發達,各地宮廟提供現代人信仰服務,人民尋求民間信仰慰藉的需求從未改變。
宗教的法律學與社會學再思考
法學界對於「宗教」的定義有廣與狹義的分別,廣義上是「確信超自然、超人類本質的存在而對之敬畏崇拜之行為而言」;狹義則是指「具有某種固有教義之組織背景者」而言。但也有認為實在無需任何區別,只要內心精神自由抉擇相信即可,他人無從置喙,宗教信仰基本權即需要受到憲法的保障。值得注意的是,內在精神自由不同於外在精神活動,前者(例如:相信神明必能保佑身體健康或事業發財)無法也不能受到限制,但後者(例如:念經持咒、焚香燒紙錢、放生甚至獵人頭等儀式)由於會涉及外在環境或有影響他人的可能,所以宗教自由並非不能限制。
然而,當國家要限制外在精神活動時,又會影響內在精神領域的自由本身,本次有關滅香毀佛滅道謠言的流傳,姑不論消息來源為何,光是聽到以後誦經活動需要經過主管機關許可、燃香燒金紙要全面禁止,如果真的出自於政府機關的行政手段,影響人民基本權行使甚巨,則需要經過國會立法三讀通過後始得行之。縱使成為有效法律,想必往後人民違法受到裁罰等不利益處分,最終提大法官解釋,一定也會因為違反比例原則而被宣告違憲。
在臺灣有許多的信仰,人們時不時在大街小巷中行使其宗教自由,電視頻道播放各類教派的宗教講座,每個教派舉辦活動時,信眾也常呼應傳道者,舉辦得煞有其事。種種世俗化的象徵,也是國民對於宗教信仰的渴求。如果能夠滿足信徒的宗教需求,傳道者往往能擴大組織,成立新興教派。由此得知,宗教與世俗可以結合,但宗教與世俗的關係,也非如此絕對。有時外人看似俗不可耐的舉動,但只要有人內心相信,那麼也是我們需要予以尊重的對象。
對宗教儀式的研究,涂爾幹(Emile Durkheim)著有〈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他用宗教社會學的觀點論證「宗教儀式」讓參與儀式的成員,彼此產生親密關係增進成員內心的「神聖感覺」。儀式也促使人神之間的真實存在,透過儀式人對神膜拜,神就存活下來;相對的,人在儀式過程中,與神進行溝通,人也得到了生存的意涵。另外,儀式滿足了人的宗教心裡,也使人及社會重獲新生的力量,建構了合理的社會秩序。因此,宗教儀式可以使人重生,也讓人找到生存的意義,要人民一時半刻不准燒香不焚金紙,可能會使人頓失所依,不知所措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