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1周內,有媒體報導共發生2起惡房東一屋多租事件,台中有一位女大生,第一次在外面租房子,卻遇到佯裝房東的租客,不只未經原屋主同意就當起二房東轉租物件,甚至還一屋多租。
這名惡房東跟女大生收了房租及押金後,以要修浴室為由,需延後1個月才能入住,甚至要女大生先代墊修繕費用。女大生事後到租屋住按門鈴,才發現裡面根本就有人居住,惡房東早就把房子租給別人,氣得向警方報案。
另一起則是在新北市三重,則是有屋主向租客收取2個月房租當押金後,卻遲遲不讓租客入住,租客想退錢不租了,房東也避不見面,受害人超過10位。租客們組成自救會,找來警察和房東對質,房東甚至回嗆自己有資格篩選房客,不願提出還錢時間點,房客們則研議提告詐欺。
一屋多租事件頻傳 房屋所有權、合約加註防惡房東
民眾租屋如何避免遇到一屋多租的惡房東?屋比房屋總監陳傑鳴表示,首先,租屋時需要確認「房屋所有權狀態」,確認房東是否就是屋主,避免遇到「二房東」且無轉租權利的狀況。在簽約前,務必請房東提供房屋權狀、授權書或取得可轉租的證明。
其次,可在合約內加註「可提前解約事項」,如房東一屋多租,導致房客無法依約入住時,房東需有哪些賠償事項並押上處理時限。如此就可以比較保障租客的權利。
若不幸遇到一屋多租狀況,陳傑鳴表示,民眾可以向房東要求負擔「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若房東已經收下房客的定金,則依《民法》第249條第一項第三款,房東必須「加倍返還定金」,多返還1倍金額,性質上就屬於房東違約的損害賠償。
若這個金額不足以補償房客所受的損害,房客可在舉證證明自己的損害後,有機會獲得更多賠償。另外,若一屋多租,已有房客先入住,因該房客基於租賃契約也是有合法入住權,因此,其他房客並無權要求入住者搬離,僅能對房東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