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限制教師不得於下課時間管教學生,引起基層反彈,對此教育部今發佈新聞稿說明,此規範目的在提醒教師,避免造成「應下課而未下課」情形,然而在下課時間,學生若有違反常規行為,教師仍得本於專業權衡,適度實施一般管教措施。教育部16日晚間則再度表示,用字易生誤解,將重新檢討該規定文字後再頒布。
教育部今年8月頒佈「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修正,其中第22條規定,教師得採取一般管教措施,包含口頭糾正、靜坐、罰站等,然而第2點規定,「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近日引起教師反彈,恐在實行上窒礙難行。
對此教育部今日表示,本次內容修正,為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第31條,維護兒童休息及休閒之權利,旨在提醒教師避免造成「應下課而未下課」情形,並自我檢視利用下課時間管教必要性。
教育部並說明,然而在下課時間,學生若有違反常規行為,教師仍得本於專業權衡導引學生發展之必要,於下課時間適度實施一般管教措施。
教育部指出,目前正研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輔導管教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檢視項目及自我檢核表》,本於兒童最佳利益原則、不歧視原則、尊重兒童意見原則、兒童之生存及發展權保障原則等4項基本原則,表列學校及教師自我檢核項目,協助學校及教師認識兒童權利公約內容與精神,同時檢視輔導與管教學生措施,適時予以調整,優先採取適性輔導及正向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