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研議《科技偵查法》草案引發外界「監控民眾」的抨擊,民眾黨立委高虹安今(17)日提出5點質疑,並指雖然德國也確實有類似的立法,但德國有「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的保護,民眾即使同意或因法律效力於偵查階段被監控通聯記錄,但對於個資具有「可攜權」,調查結束後要求監控單位立即刪除資料,而台灣目前根本沒有可比照GDPR相關的個資保護規定。
高虹安提出5點質疑,首先她指出,《科技偵查法》草案與過去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不同,為的是希望能突破目前的通訊軟體限制,如Line、Skype直接於通訊過程截取中,會產生解碼還原訊息的問題,所以想立新法,從設備端的源頭植入某些軟體,以進行全程的監控。
並次她提到,若《科技偵查法》一旦通過就很可怕了,因為民眾會不知道何時已被認定成犯罪嫌疑人或相關人士,然後手機的通訊軟體已被監控而不自知,同時在偵查結束後,才會被通知你在某段時間已被偵查、被蒐集資料,所有的通聯記錄還會被留存,5年後才會進行銷毁。
再者,高指出,儘管該法草案針對蒐集的資料,要求辦案人員只能存取通聯記錄,不能「看」其它如影音及圖像等資料,但這樣採取的是道德約束,高認為,沒有入法的「道德」真的沒有約束力,畢竟人性不可知,這也就是為什麼立法院立法必須把所有的可能和人性考慮進去,立法嚴謹,才能保護國人權益。
指德有類似立法 高虹安:但台灣缺少個資「可攜權」
同時她也表示,以德國來說,確實有類似《科技偵查法》的立法,但德國有「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民眾即使同意或因法律效力於偵查階段被監控通聯記錄,對於個人的資料也具有「可攜權」,可以在調查結束後,要求監控單位立即刪除資料,但台灣目前根本沒有可比照GDPR相關的個資保護規定。
高強調,法務部目前就要制定《科技偵查法》還太早,畢竟還沒好的工具或制度可以防範蒐集來的個資保存5年,是要保存在哪?會否有資安疑慮?會不會像先前總統府資料外洩疑雲一樣?希望法務部能針對這次造成民眾疑慮部分,好好檢視所有的法條,審慎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