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管中閔校長、台師大吳正己校長與台科大廖慶榮校長三人於9月14日投書聯合報,提出對「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的建議。本辦法規範了大專教師升等的作業程序,對學術發展與大專教育影響至關重要。
管文認為教育部不尊重大學自治,對升等程序規範太過繁瑣,並舉草案中一重要條文為例:「學校教評會應尊重外審委員之判斷,不得僅以投票方式推翻外審結果」。管文認為升等通過與否應由教評會就教師研究、教學及服務成果決定,而外審成績只是研究成績的一部分。
教師研究成績送外審是所有大學一致的做法,由學校聘請與升等論文相同研究領域的學者做專業審查。教評會的成員通常不會與提升等者的研究領域一致,故不應任意推翻外審委員的意見。因此草案第二十二條第四款有明確的規定(文字與管文所引不同):「辦理外審之教評會,應尊重外審委員就研究成果之專業審查意見;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及正確性外,應尊重外審委員之判斷,不得僅以投票方式推翻外審結果。」
管文提出大學自治,教育部應減少干預,誠然是一重要課題。但大學為何能享有自治?此乃是為保障學術自由之故。大學法第一條即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保障學術自由是大學的核心價值,研究成果必須尊重外審委員的專業審查,才能保障學術自由。這也是司法院釋字第462號解釋文的宗旨。
*作者為國立勤益科技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