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計劃2.0的經費分配日前定案並公布,外界多把焦點放在軌道建設經費的腰斬上,沒錯,這確實是一個嚴重的問題,顯示當初的規劃與評估充滿著「政治與謊言」,但另一個更嚴重的問題是:預算偷天換日、隨意挪移、違背預算編列規定與精神的作法,卻少有人注意。
前瞻2.0基礎建設預算規劃中,最受矚目的是軌道建設計劃,由原先規劃的4241億元、占整體比重高達48%,一幅下修,等於8年編列約1900億元,占全部前瞻預算的比重大幅降到23%。依照官方說法原因是進度因素,未來幾年尚不需如此多經費,因此務實調整;這些經過核定的計劃未來仍會推動,只是經費編入每年預算中。
有沒有發現什麼異常之處?是的,雖然軌道建設的經費腰斬減少,但前瞻2.0總經費並未相應減少,而是把那些經費用在其它地方:例如,數位建設經費從前4年431億元,到了後4年的前瞻2.0中一口氣提高到了950億元,占整體經費近2成比例。
雖然當初通過前瞻條例、面對外界批評計劃不成熟,官方的回應是未來會「滾動式檢討」,但一般理解的「滾動式檢討」當指對已列入前瞻的項目,是否真正具備推動的可行性作檢討與修正,而不是指行政院得到一大筆經費的空白授權,愛推動什麼計劃都可以。
如果落實到具體執行的項目看,就更嚇人了。因為當初以特別條件拿下大筆的前瞻預算經費,外界矚目的大型計劃(如軌道建設項目)固然是計劃內容明確,但更多的是一個「空泛項目」─例如所謂的「城鄉建設」、水環境建設,其實充滿著地方政治分贓性質,到地方走一趟就知道,一個偏遠地區、利用率低的老人活動中心,可以利用前瞻經費安裝用不上的冷氣;一個原本的蚊子館,用前瞻經費購入展示品,美其名為「活化」,但蚊子館還是蚊子館。
其實,前瞻計劃都算是從頭到尾都是違背預算法的規定與精神在行事;當初蔡政府藉著掌握立法院的絕對優勢,通過前瞻條例、直接就「拿下」8400億元(條例第7條規定:以四年為期程,預算上限為新臺幣四千二百億元,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經立法院同意後,以不超過前期預算規模及期程為之,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
但只要翻開預算法就可看到編列特別預算的條件只有4個:一、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二、國家經濟重大變故。三、重大災變。四、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如果不扭曲強解,前瞻當然不符合這4項條件。
而在檢討修正把軌道建設經費減少、說未來會回歸正常預算後,前瞻經費卻未減少,而是移轉到其它項目使用。莫說依照預算的執行與精神,預算一定是依照編列的政事、科目、金額去執行,絕對不是可隨意挪移使用,即使前瞻條例中第6條也規定:「各執行機關執行本條例特別預算,應依預算執行程序辦理;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
顯然前瞻2.0既然把軌道建設經費大幅下降後,依法就是「未執行部分,應依預算法規定解繳國庫,不得移用」,不容官僚單位直接把錢移作它用,政府與官員可知此作法違法嗎?還是官員對何謂移用又有什麼「創新見解」?蔡政府難道連回頭看一下自己手上訂定的前瞻條例都不願意嗎?或許官員對近百條的預算法「沒空詳讀」,但對區區只有15條、千把字的前瞻條例,好歹認真看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