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姓男子涉嫌砍下母親頭顱從12樓拋下,二審獲判無罪。高檢署列舉6大理由提上訴,最高法院今天撤銷二審無罪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最高法院認為,台大醫院鑑定只稱:「殺人行為若在卡西酮物質作用最強之期間,辨識行為違法能力甚且已達欠缺之程度。」但梁男另施用安非他命等多項毒品,是否因施用卡西酮物質而導致無辨識力,有待鑑定。
最高法院也認為,梁男長期吸毒、飲酒,是否「自行招致」精神障礙而不應不罰或減輕其刑。也仍待調查,而高院二審判決並未施以監護處分,有待審酌,因此發回更審。
桃園市梁姓男子涉嫌於民國107年10月18日持開山刀猛砍母親37刀致死,並切下頭顱往樓下丟,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梁男吸毒誘發急性精神病症,案發時處於脫離現實,喪失辨識及控制能力,8月20日改判無罪,責付桃園巿政府衛生局;梁男隨後因另案發監執行,預計10月13日出監;高檢署本月9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