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逆子弒母判無罪,高院搬法醫研究所認證:犯罪時無行為能力

2020-08-20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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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決弒母的梁姓男子(中)無罪,梁雖當庭獲釋但旋即遭衛生局派專人戒護治療 。(柯承惠攝)

高院判決弒母的梁姓男子(中)無罪,梁雖當庭獲釋但旋即遭衛生局派專人戒護治療 。(柯承惠攝)

梁姓男子兩年前吸毒後弒母刀並砍頭顱丟到社區中庭案,今高等法院逆轉改判梁無罪,引發輿論炮火。高院罕見第二度召開記者會,強調合議庭依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台大醫院鑑定結果,認為梁男在犯案前混用丙酮類等多項毒品,犯罪時處在「卡西酮類物質作用最強」的期間,屬於無行為能力,依《刑法》規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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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18日桃園市梁姓男子吸毒後,弒母37刀並砍頭顱丟到社區中庭,被檢方起訴家暴殺人罪。桃園地院去年判他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但高院合議庭審理時送交法醫研究所及台大醫院進行精神鑑定,今逆轉改判梁無罪。

合議庭也以新聞稿形式解釋無罪理由。合議庭指出,梁男承認在案發前曾施用安非他命,但案發後採集他的尿液及毛髮進行鑑定,發現除了安非他命以外,他也施用了丙酮類等多項毒品,可見他有持續施用卡西酮等多項毒品的習慣。此外,根據梁男三姐、保全及鄰居的證詞,發現梁男平常跟媽媽相處沒有嫌隙或金錢糾紛,合議庭認為他沒有弒母的動機。

最重要的是,合議庭根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台大醫院的鑑定報告,認為梁男在行為時處在卡西酮類物質作用最強的期間,導致欠缺違法的辨識能力。《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其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的能力者,不罰。」《刑事訴訟法》三○一條規定,「被告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合議庭據此諭知無罪。

司法院發函給各法院的精神病患處理流程
司法院發函給各法院的精神病患處理流程

合議庭指出,雖然依法判決梁男無罪,但認為梁男既然是欠缺辨識能力而殺人,就應該接受治療,以維護大眾安全,因此責付桃園市衛生局依照《精神衛生法》處理。

至於合議庭將梁男責付給桃園市衛生局戒護治療的部分,為什麼沒在判決主文上註明?高院行政庭長洪于智解釋,這部分屬於《精神衛生法》的處理範圍,不屬於《刑法》保安處分,因此未列入判決主文。至於要戒護治療梁男多久,他表示,這部分要由專業單位做認定。

高院這次判決梁男無罪後,立刻指定衛生局人員接手的做法有跡可循。根據《新新聞》取得的資料,司法院早在今年四月就發函給最高法院、高院及各地法院,表示依《精神衛生法》規定,被告有精神疾病而有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若造成社會安全疑慮,宜聯繫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處理;司法院在6月也二度發函各法院提供聯繫窗口。這次高院的做法是循司法院標準流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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