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藝人歐陽娜娜此番在對岸「中共國慶」會上,演唱愛國歌曲「我的祖國」引發台灣輿論爭議一案,筆者暫且不論綠營支持者想當然爾、膝射式也是「言論自由」的批判角度,唯坦白說,套句阿扁前總統的經典話語,「有那麼嚴重嗎」?有需要那麼的「玻璃心」嗎?難道我們不該有「不怕貨比貨、只怕不識貨」的豪情壯志與自信嗎?
道理其實很簡單,「中華民國」是一個政黨輪替已經三次「民主、自由、多元」的台灣社會,如果我們相信自己的「生活方式、價值觀念與制度」真的比對岸的「一黨專政」強的話,那麼又有何必要去「妖魔化」一個「藝人」的「表演與表意自由」,除非台灣不再信奉民主ABC原則的「我不認同你,但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遑論依照「中華民國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法理規定,歐陽娜娜的「工作權」當然不該被綠營的政治意識形態給綁架或霸凌。
而進一步來看這件事,確實可能會讓部分人很不酥胡「沒錯」,但看看蔡總統不是才信誓旦旦地表示,「在她的任內,沒有人需要為自己的認同道歉…」,加上蔡政府日前不是才聲援我方歌手阿妹因為「唱國歌」,而被對岸修理的禁唱事件,謂之「政治黑手」不應介入演藝等其他領域的正氣凜然宣示,試問,難道綠營是活在「平行時空」嗎?再退一萬步而言,說「唱個歌、表表演」就會影響「國家安全」,你嘛幫幫忙,這完全違反一般常人的常識、經驗與「比例原則」,不是嗎?
暫且不論藝人也要「討生活」也需要「活下去」的民生經濟需求,怎麼台灣政府從來沒有過,「曾幾何時、滄海桑田」般的改變,竟讓台灣的藝人需要「用腳投票」的到對岸表演「賺錢」?台灣的演藝市場與品質不是曾經引領過大陸市場風騷嗎?如果真不希望他、她們過去,那為何台灣政府竟無法提供一個可以「安居樂業」的永續發展環境?再這樣下去,周杰倫、王力宏、庾澄慶等演藝人員是不是也應「魂歸來兮」?
而一場活生生、難看的「官場現形記」則是,就在嘴砲王衝衝衝開槍之後,陸委會與文化部則立馬「絞盡腦汁」的「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想方設法後才想到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33條之1擬懲處歐陽娜娜5至50萬元,試問,這種「為賦新詞強說愁」的「先射箭、再畫靶」手法,難道不覺得自己理不直、氣不壯?甚至還帶有那麼點「見笑轉生氣」的感覺?講白了,「表演就只是表演」,更遑論這原本就應是「一碼歸一碼」的不可「道德無限上綱」的人情世故。
誠然,歐陽娜娜的決定讓很多人「很刺眼」,唯觀諸現行綠營政治人物在對岸公、私之間的「灰色地帶」做法,從前民進黨立委葉怡津的先生在對岸學術機構「國籍欄列」的「填寫方式」,再到現在進行式中「陽信銀行」在上海的「營運方式」,乃至惦惦吃三碗公、得了便宜但知道自己不能賣乖的「其他諸多領域人物」,莫非也都要他們都一起比照辦理?而且,看看蔡總統一席「蔡習會很有吸引力喔」,乃至副總統賴清德過往「『親中』愛台」的論述,歐陽娜娜在對比之下,又是何其的渺小與無妄、無辜?
準此,歐陽娜娜當然必須為了自己的生涯、職場決定,坦然接受台灣不同意見的公評「沒錯」,唯蘇貞昌院長一席「政治凌駕一切」的所謂「享受台灣的自由民主和健保資源,卻還跑到對岸唱『不適當的歌』」的「獵巫說法」,事實上完全站不住「法治國」的基本要求與高度,從而也失去身為「一國閣揆」但「就仍只是『公僕』」該有的識見、角色與高度,所以,還是那句老話,就讓上帝的歸上帝、凱薩的歸凱薩吧,不要在那裝神弄鬼了。
*作者為政治評論員、前中國國民黨發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