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團體保險形同虛設?學者:新版條例強制投保、弱勢保障更好

2020-10-06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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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團體保險是「公辦民營」的政策保險而非商業保險。(顏麟宇攝)

學生團體保險是「公辦民營」的政策保險而非商業保險。(顏麟宇攝)

過去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學保)制度因有諸多結構上問題而常流標,衝擊全台300萬名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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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長年參與改革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終於在今年8月1日實施。新制規定強制投保且保障項目多、保費便宜(今年為525元),政府還出資1/3,是照顧學生的良善制度。在新制中,有6特點值得重視:

1.過去政府一直視學保為商業保險,但又希望保險公司承擔許多政策上的責任,導致保險公司不願承作而經常流標。經過這次變革,確定學保是「公辦民營」的政策保險而非商業保險,保險公司只是提供保險服務的代辦機構。

2.保障項目原則上不變,除了100萬元身故保險金外,還包括醫療保險金(包括住院醫療、傷害門診、燒燙傷及須重建手術、重大手術等)、失能保險金、生活補助保險金、集體中毒保險金等,並取消自負額制度。在條例第13條更明定加保險時雖已在疾病中,仍會承保與給付保險金。此為照顧身體弱勢學生所立的特別規定與商業保險非常不同。

3.因是採強制投保的政策保險,未來若所收保費不夠理賠,會由政府承擔差額;若保費有結餘,也會回到政府而非落入保險公司口袋。保險公司只對行政作業費負盈虧責任。

4.過去因未對高齡補校學生加入學保設限,導致有心人藉此獲取學保保障,這次立法就限制一定年齡(暫定65歲)以上僅理賠意外而不賠疾病,帶病投保承保也會被排除。

5.學保費率由教育部邀請保險與精算專家、家長與相關單位代表組成審議委員會決定,並委託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計算費率,會更透明公開。

6.消費爭議委請專業的消費評議機構處理。預期未來盈虧由政府負擔,發生拒賠糾紛的案子應會減少許多。

整體而言,此次學保修正對學生權益是正向的,教育部也可解決許多問題,保險業更樂於參與,應是三贏的結果。

作者/彭金隆(本文作者為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專任教授兼系主任)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Smart智富》

責任編輯/周岐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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