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偵查法》有侵害隱私疑慮?前監委:草案多處不符合法官保留原則

2020-10-08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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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認為,科技偵查是有立法需求,但看是要立在《刑事訴訟法》、或像這次的《科技偵查法》的專法,或納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通保法)都可以,但科技有很多種,從低階的拍照錄影、熱顯像儀,到最高階的植入木馬程式,這次立法想把所有科技設備都包進來,就要看怎麼做才能比較完整。他強調,這種不同科技程度的「層級化的保留」要能清楚介定,他並提醒,從名稱就該改成科技偵察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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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立法院「悲劇不該繼續發生,酒駕防制應立即檢討」公聽會,圖為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達。(蔡親傑攝)
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達8日出席司委會「科技偵查手段引發人權爭議」公聽會。(資料照,蔡親傑攝)

林達表示,科技偵查以外,是否還能建立一個對隱私權的完整分級體系,從最粗略的個人所在位置,到個人的言論,甚至心底思想(如植入木馬看到對話記錄)等分級,對侵害愈高的愈要嚴密保留,做出一定的法官保留空間。以及,與其用物理性的「隱私空間」,或應該採取「合理隱私期待」為標準,對執法者介定愈清楚愈好;另外,還要保留一定緊急處分空間,如在找被害人時,若要等拿令狀,會來不及救出受害人等,這些細節都可納入考量。

藍委:可通過《通保法》修正來因應新科技偵防手段

李貴敏則認為,雖然法務部稱立法本意在於面對新環境,執法機關必須有相對應科技手段偵辦案件,更有第一線同仁執勤的實際需求。但凝聚社會共識過程中,要格外留意法案條文、用語、規範行為是否適當,是否會引發爭議;不能一切本位思考,好像什麼偵防手段有效,就把它入法授權。

李指出,這次的草案居然規定,對與案件無關的人,竟可用「實施調查時,受調查對象或標的以外之人或物,將無可避免地涵蓋於調查內容,亦得為之」,等於無限擴充監聽監控範圍,實在匪夷所思,難道刑求很有效,就還能容許刑求發生?

20201007-立委李貴敏7日主持司法委員會。(盧逸峰攝)
立委李貴敏8日出席司法委員會「科技偵查手段引發人權爭議」公聽會。(盧逸峰攝)

李貴敏也提到,許多學者專家已紛紛表示,科技偵防手段的突破及鬆綁,與其另立新法,不如透過包括《通保法》、《刑事訴訟法》的修正爲之。重要的是,確保以「科技」偵防時,必須在尊重隱私及人民集會結社等基本人權前提下,堅守「法官保留」原則。許多退休法官團體更早已提醒,政府部門應盡速完善證據法則,才是當前迫切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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