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偵查法》有侵害隱私疑慮?前監委:草案多處不符合法官保留原則

2020-10-08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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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8日舉辦「科技偵察 手段引發人權爭議」公聽會。(柯承惠攝)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8日舉辦「科技偵察 手段引發人權爭議」公聽會。(柯承惠攝)

外界關注《科技偵查法》草案可能造成的侵害人權爭議,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8)日上午召開「科技偵查手段引發人權爭議」公聽會,由召委、國民黨立委李貴敏主持,法務部、司法院、國安局、調查局、警政署、政院資通安全處均派出代表出席,還有律師、學者等各界人員提出意見。前監委高鳳仙認為,此次草案多處不符「法官保留原則」;台灣台北地方地檢署檢察官林達則提到,應該清楚介定不同科技程度,做出「層級化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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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鳳仙指出,依《科技偵查法》草案規範內容,許多不符「法官保留原則」(需經法官審理同意後檢方或司法警察機關才能執行)的規定,例如,司法警察及檢察官對「非隱私空間」(包括陽台、庭院)的人或物,必要時可以使用科技設備監看、拍照、錄音錄影,對與案件無關的人也可以涵蓋調查,不需要向法院聲請許可,司法警察、檢察官可以運用空拍機、GPS蒐證,司法警察「累計」超過30天才報請檢察官核准,「累計」超過2個月才需向法院聲請許可等。

高鳳仙指出,此草案缺乏法官保留原則,檢警如濫用權力,因為沒有法院作為公正第三者為事前或事後審查監督,一旦造成資料被違法取得、濫用或外洩,將對人民的基本權利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 

未採納韓國經驗 高鳳仙質疑:法務部制定程序草率

高鳳仙也提到,去年底,法務部「科技設備監控推動小組」組團到首爾考察,座談中,韓方明確回覆,韓國並無《科技偵查法》,利用科技設備實施的相關偵查作為,以《刑事訴訟法》規範,因為韓國過去獨裁統治時代,情治機關濫權的陰影,使韓國對監聽使用相當敏感,實務上極少使用此一偵查手法,基本上是以搜索、扣押手機為目標。 

高質疑,法務部沒有說明,不採取韓國考察報告中提及韓國經驗的理由,且在未與各界充分是否訂立專法必時,在韓國考察報告提出半年後,即在今年9月8日火速公告《科技偵查法》,她認為專法的制定程序過於倉促草率。

林達則提到,實務上因為偵查需要,例如查製毒工廠,地點可能在深山工寮、山谷,離產業道路5、6百公尺,外面還養狗看守,若用無人機就能拍到工寮院子,但若沒作立法管制授權,最後執法人員又陷入模糊境地而違法。 

檢察官:不同科技的「層級化的保留」應清楚界定

林達指出,這次的立法關鍵爭議在於「對執法人員要不要立法管制?」他舉例,司法人員跟監從肉眼到改用相機拍下對方見面,需不需要法律授權?一般人想像中覺得不用,但德國在《刑事訴訟法》都有授權立法,照相機都被立為科技設備,「一個法治國,執法人員應該受到完整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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