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眾常擔憂的「詐病」,在吳建昌看來是可以辨識的。雖然有些媒體會渲染「吃藥把自己弄瘋,殺人就沒責任」,如果被告是刻意用藥,這算原因自由行為,無法符合19-1;至於詐病,極可能出現的是模仿電視、電影裡的精神疾病者,這也可以幫助醫師辨識詐病與否。最後,醫師也會分析被告精神疾病與行為舉止的關係,考量個性、症狀、藥物、案發時有無面臨急劇壓力等各種影響。
轟動社會的台鐵殺警案,在吳建昌看來,就是一個個環節扣下來造成的悲劇。
就公開資料,本案鄭嫌過去有思覺失調症病史,雖然曾經接受過治療,但因為家中經濟壓力很難請假看醫師、藥物副作用也會讓他不舒服,「他不見得能體會到說藥物治療效果也很大,後來他遇到生命的不順、經濟壓力,開始有症狀,就出現被害妄想,覺得很多人要殺害他……」
吳建昌說,案發前,鄭嫌跑去警局、社會局、議員服務處求救又跟保險公司解約,這些跡證就顯示他有明顯妄想了。接著鄭嫌為了逃命逃到火車上,想著北部有沒有更大的「高官」可以幫他,深信被趕下車就會死,這時悲劇就來了──那時恰好就有一個認真執行查票的警察要請鄭嫌下車,「但他認為要下車等於讓他死,不要,所以他用攻擊做反應──如果任何一個環節能鬆動一點,那個認真的警察,不會被殺死……」
有些人會主張鄭嫌應該穩定服藥避免病情惡化,吳建昌也偶爾會碰到因為不吃藥有反覆攻擊行為、反覆住院的病患,這些個案在法院看來,有沒有「義務」好好去吃藥?吳建昌坦言,做鑑定確實常會問「他要不要吃藥」這樣的問題,但影響一個人的因素很多,他自己也會想,鄭嫌是否因為生活因素而發生停藥?
李茂生則答,「有無病識感」一事可能會一次比一次嚴重下去,病識感會隨病情發展越來越低、越來越低,從前有病識感的狀況不見得能延續到最後。
吸毒喪失行為能力 醫師:桃園弒母案應非詐病
至於桃園弒母案,據公開資料,吳建昌說,梁嫌弒母後完全忘記犯案當下狀態,精神鑑定只能從犯案前、犯案後精神狀態來判斷;就案發後狀況,梁嫌家中極為混亂、再看警察錄影也是行為混亂,不像詐病、就算專業演員也未必能做到那般程度,經檢驗尿液、頭髮發現體內有安非他命、K他命、卡西酮等多種毒品作用,案發前則是已出現胡言亂語、舉止怪異的狀況,因此高等法院判定其犯案當下無行為能力,無罪。
對於桃園弒母案,有些輿論會批「吸食毒品會造成認知能力錯亂是常識」、梁嫌理應知道行為後果,對此李茂生回應,雖然比喻不太精確,但事實上車子時速40公里以上就是殺人工具、一般民眾每天也都會看到電視台上有車禍,如果一般民眾真的出車禍了,難不成也要主張自己不是過失致死、是殺人致死?這要考量到「對自身陷入19-1的狀況有無故意過失」、「原因行為有無想到後驗結果行為的情況」等,通常會用到19-3(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都是很極端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