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出現了兩個讓社會大眾感到不解的判決,分別為鐵路殺警案及弒母砍頭案,兩個案件的犯人有兩大共同點,都被判決無罪以及都患有精神疾病,因此在判決出爐後立刻引發大家的不滿以及嘲諷,認為只要有精神疾病就能任意犯罪,不過實際上卻並非如此,新聞媒體以及大眾所了解的,其實只有事實的一半,並非只要有精神疾病就能任意犯法,法院都會給予無罪。
日前有了一個新的判決出爐了,去年十月在高雄,有一名男子與母親爭吵,便持剪刀刺殺母親致死,而他也患有精神疾病,然而,最後判決結果並非無罪,而是無期徒刑,大家一定會好奇,這個犯人也有精神疾病,為何就無法逃過刑罰,難道是前兩個判決的法官太過於恐龍嗎?
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其實這幾年來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犯罪的爭議判決,主要的依據就是刑法第19條的條件,為何精神疾病患者殺人就可以不罰,並非單純是患有精神疾病這麼簡單,而是要在行為時,也就是動手殺人時,當下他是否有辨識能力,他是否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什麼,如果行為時因為他精神疾病發作,導致出現幻聽幻覺,因此動手殺人,他從頭到尾根本不知道自己究竟在做些什麼,他並不會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在危害他人生命,是屬於犯罪的行為。
簡單來說,會給予不罰的結果,需要符合幾個要件:
行為時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
行為時沒有辨識能力
行為時無法意識到自己違法
當然,這是法條的內容,法官並不是神,需要依靠證據來進行判斷,而精神鑑定就會是一個判斷犯罪者行為時是否有精神障礙的依據,精神鑑定並不如鄉民們所說的,只要用騙的就能糊弄醫生,負責精神鑑定的醫生都是專業人士,基本上,想假裝自己有精神疾病來取得證明是不可能的,而會出現這樣的說法,其實也顯現出大眾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的不理解以及不尊重,沒有一個人會希望自己或是自己的家人朋友生病,生病並非自願,可能是遺傳疾病也可能是後天環境導致,並不是自己想要患病就可以的。
精神疾病患者與我們並沒精神疾病患者與我們並沒有不同,我們都是社會的一份子,對於每個人我們都應該保持尊重與理解,尤其是精神疾病患者,相對來說是屬於社會的弱勢方,因為很多人都會帶有歧視性眼光看待他們,其實如果能多加去了解他們所罹患的疾病,好好與他們相處,其實也是對他們最好的治療方式。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黃靖芸律師
責任編輯/潘渝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