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鑑定人將來會經營怎樣的生活?如果他沒被判死刑,判無期、30年後出來,各位能想像30年後的世界什麼樣子嗎?……現在沒有任何法院可以提出『教化可能性』的操作型定義,造成鑑定時,每個精神科醫師都對『教化可能性』有不同想像……」
2019年7月份,鐵路警察李承翰於台鐵嘉義站遭鄭姓乘客持刀刺殺殉職,今(2020)年4月份一審判決出爐、患有思覺失調症的鄭嫌無罪,引起社會嘩然,甚至群起「出征」負責鄭嫌精神鑑定的醫師;8月份,曾吸食安非他命、卡西酮等藥物的桃園梁姓男子砍殺母親拋下頭顱一案,二審判決亦逆轉無罪,再次引起社會熱議。
每當重大刑案發生,當事人的精神狀態往往會成為話題,然而大眾也對精神鑑定實務所知有限。今(10)日舉行之「2020台灣死刑判決研討會」,曾替重大刑事案件當事人如陳昆明、鄭捷、龔重安、王景玉等做過精神鑑定之醫師吳建昌,便與台大法學院教授李茂生對談,談及實務上各種困難。
論精神狀態與死刑 李茂生拋3問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李茂生表示,精神狀態與死刑的問題牽涉到《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或減輕其刑)及57條(考量犯罪動機、當下所受刺激、手段、品行、犯後態度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而這些的判定就可能牽涉到鑑定。
對於鑑定,李茂生拋出幾個問題:一,鑑定項目要不要包含過去說的「教化可能性」、「再犯可能性」、或是溫和說法的「社會賦歸可能性」?二,此外,如果被告被驗出有精神疾病,依《刑事訴訟法》465條、精障公約都不能執行死刑,先不論矯正署有無能力提供受刑人醫療,如果要做到「把人醫好以後送去刑場」,是否也會造成精神科醫師的錯亂?三,如果鑑定符合19-1的「不罰」,是否還有57條的量刑相關鑑定問題?
曾替諸多重大刑事案件做過精神鑑定的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會長吳建昌表示,其實很多在台灣的犯罪,檢察署往往只有「大案子」會特別囑託精神科醫師來鑑定、希望起訴前所有資料都完備,但非大案就很難接到檢察署來鑑定了。
坦言精神鑑定「時間」是一大難題 醫師:詐病可以辨識
說起鑑定之難,吳建昌說第一個問題就是時間,精神科醫師碰到被告往往已經離案發過後一段時間,必須去回溯資料、試圖重構其犯案當下的精神狀態。有些被告可以講很多當時的經驗、感受、想法、情緒變化,但也有一種會很直接說「我全部都忘光」,例如桃園弒母案的梁嫌,看來就是什麼都忘了,經過檢查才發現體內有安非他命、K他命、卡西酮多種毒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