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活動不具年齡限制外,且最能親近大自然結合,增進接觸自然的機會,故近年來露營活動蓬勃發展,已變成一個新的休閒方式,但露營場地也不要破壞水土保持與國土保育!但國內露營區座落的位置,大多數位在非都市土地,且地形大多數在山地及丘陵;其土地使用分區中,多屬農林牧用地、山坡地保育區,地型多為山地及丘陵。致目前台灣的2千多處露營區,只有約5%是合法設置的;其餘絕大多數是不合法的。
就整個露營場地來看,大概可分為 3 個主要的服務設施區:
1.管理服務區─接待登記管理服務,在道路設計中,要注重露營人/車入場、進入主要露營區及離開的動線,並且要提供場地說明,登記入場人數/車型資料等,及提供諮詢/救援服
務等。
2.主要露營區─出租服務、出租腳踏車/機車、帳篷提供露營者使用,也提供餐飲和簡易醫療及安全等設施。
3.休閒區─屬於遊樂區域,依特性不同可提供綜合性廣場、娛樂設施、營火區、採果區、健身中心、棋牌室與登山步道等。
就露營場地的營位型態,可分為 3 種:
1.一般營位,就是純粹搭帳篷的,需要一頂帳棚及活動的區間,佔地約 7 公尺 X 7 公尺。
2.汽車營位─以房車、露營車為主,約需 10 公尺 X 10 公尺的面積。
3.混合型的營位─面積可容納搭帳篷及房車、露營車等。
如何探討目前的露營區法規?就中央法規而言
1.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下稱《規則》)第 6 條規定,非 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準此,在「丙種建築用地之戶外遊憩設施」、「農牧用地之休閒農業設施」、「林業用地之休閒農業設施」、「養殖用地之休閒農業設施」及「遊憩用地之戶外遊憩設施」,得設置露營設施。其主關單位是地政與農業單位。
2.依《規則》第 9 條的1項第7款規定,得設置露營設施之遊憩用 地。而該《規則》第6條附表1「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中,丙種建築用地的戶外遊憩設施,得設置露營野餐設施之遊憩用地,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3.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休閒農場之農業用地得視經營需要及規模設置「露營設施」(第1項第15款)。即休閒農場得設置「休閒農業設施-露營野餐設施」,其中央主管機關為農業委員會。
筆者以為,就中央法規的相關規定,目前的確沒有針對露營區之場地的訂有專責法規,只有一些規則做概括性的說明。何況在整個露營區/場地中,中央單位也沒有專門負責的機構;相關較重要的是交通部觀光局,其乃主管觀光遊憩於之推廣。另,農委會是輔導休閒農場,林務局對露營區的林地、保留地做控管,水保局乃針對水土保持,內政部與退輔會是對國家公園,或武嶺/清境等休閒農場的露營區做規定。所以中央法規中,目前是沒有專責的法規與機構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