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方興未艾,尤其今年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許多民眾足不出戶,「宅經濟」持續發威,消費模式轉為在家選購日常生活用品。不過,賣家是否正確開立發票,也是必須留意的重點,否則一旦遭到檢舉、查獲,恐將補稅受罰。
隨著電商平台蓬勃發展、行動裝置日益普及,帶動指尖經濟快速成長。根據經濟部統計,台灣零售業網路銷售額從2017年的2,283億元一路成長至2019年的2,873億元,平均每年成長12.2%。
今年更因疫情限縮實體經濟活動,促使網路銷售大幅升溫,上半年零售業網路銷售額達1,587億元,年增17.5%,與此同時,實體零售業營業額呈現年減4.8%。
發票金額應含運費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台中分局提醒,民眾上網購買商品,如果因為消費金額未達「低消」而需加付運費,應該檢視隨貨附上的統一發票總金額是否包含運費。
此外,消費者收到商品後,因故退貨並且寄回發票,賣家多會將扣除運費後的餘額退還消費者。這個時候,賣家應該針對運費另行開立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說明,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因此運費也應包含在統一發票銷售額。
一旦發生銷貨退回,而由消費者負擔運費時,消費者已經退還原發票由營業人作廢,營業人自應另行開立運費發票。
國稅局提醒,從事網路銷售的營業人收取運費等相關收入卻漏開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到查獲補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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