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借錢買保單是我的自由,為什麼金管會規定這麼「囉嗦」?

2020-10-15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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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金融機構借款滿足投資或消費需求,是民眾應有的理財自由,政府機關通常不予以限制。(示意圖/pakutaso)

透過金融機構借款滿足投資或消費需求,是民眾應有的理財自由,政府機關通常不予以限制。(示意圖/pakutaso)

最近常看到有保險公司或銀行,因不當勸誘客戶用銀行貸款或保單借款來購買保險,遭金管會處罰的新聞。而今年以來,保險局裁罰違規的最大宗就是「勸誘借錢買保單」。許多人就有疑問,現在到底還能不能以貸款買保單?(延伸閱讀:金融業上半年吞逾9,000萬元罰單,保險業就佔近一半

一般而言,透過金融機構借款滿足投資或消費需求,是民眾應有的理財自由,政府機關通常不予以限制。但因保險交易涉及複雜的商品結構,加上定型化契約產生的交易不對等關係,主管機關才會對保險交易訂有較多規定,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金管會因處理大大小小的消費爭議申訴案件,自然很容易發現保戶若以借錢方式買保險,在沒有被充分告知與說明風險的前提下,會衍生許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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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保單借款後同時要付利息與保費,一旦借款未還本息超過保價金額度,就會影響原保單的效力,造成保障空窗,如果新買的是投資型保險商品,後續投資價值跌價可能低於借款金額,形成更大財務壓力,也影響原有的保障。所以金管會希望消費者有機會更審慎評估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再決定是否要用借款來買保單。

據金管會統計,上半年裁罰金額共達新台幣9162萬元,其中以保險業吃下最多罰單,其次是銀行業。(圖/Andrea Piacquadio@pexels)
保戶若以借錢方式買保險,在沒有被充分告知與說明風險的前提下,恐將衍生許多問題。(圖/Andrea Piacquadio@pexels)

仔細分析金管會的許多規定,會發現政府其實並未禁止用借款來買保險,只是加重保險招攬端的查證與說明義務,避免客戶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做出誤判。

依金管會的要求,保險銷售端要確實了解或主動查證客戶繳交保險費的資金來源,一旦得知來源為舊契約解約、銀行貸款或保單借款,新購買的又是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險商品時,保險公司就要另外指派其他人員(不能是招攬人員)用電話再次詢問客戶,以確認招攬人員是否有充分說明甚或涉及不當招攬之事;並告知客戶借款買保險可能產生的風險與損失,如發現異常,要讓客戶可選擇撤銷投保。當完成查證流程,且客戶沒有被不當勸誘,則客戶用借款買保險的交易才算過關。

根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金融機構本就有向客戶清楚說明風險、了解客戶需求與風險屬性的義務,有些消費者會覺得這些新規定有點麻煩,但是這是要求金融機構負責任的一種做法,畢竟做生意很重要,客戶的權益更重要。


作者/彭金隆(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專任教授兼系主任)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Smart智富月刊

責任編輯/林彥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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