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問題不是法院能不能或該不該解決所有問題(問題本身就沒意義),而是法院一旦碰到問題如何去解決。法律上有一個很有名的格言:「有損害,斯有救濟」 (Ubi Jus lbi Remedium)。法律功用在於提供對損害的救濟。可是,保守派的法律人士好像是認爲即使有損害,也不一定能有法律救濟的途徑。這不過是保守法官本身先入爲主的政治與法律價值的(最小的政府)投射,不可能是中立的判斷。尤其要知道所謂 「不作爲」, 不是這些保守法官要你相信的司法收斂或謙虛,「不作為」在這種場合甚至不是「消極的作爲」, 而是積極的維護既存現狀的作為。
法官應該嚴格遵守法律的文字規定是無意義的空想
對錯暂且不論,「嚴格遵守法律文字」也不是巴雷特的什麽原始創見,而是老到掉牙的陳年老調。之前,新任美國最高法院法官高舍曲(Gorsuch)早就擺出智者的姿態說:憲法解釋必須遵照立憲時的「原意」,嚴格遵守文義,不要考慮法律的實效,因爲不能由美國最高法院九個法官告訴美國人如何生活,最多只能由修憲程序使憲法變得更好。
問題是:法律文字不是有如自然界太陽月亮之類的客觀實體,沒有什麽確定客觀的意思可以「發現」。法律的意思,是我們基於自己的觀念,價值,知識,甚至偏見,解釋和理解的結果。如果兩個人的解釋雷同,那只不過是我們相同的社會化及教育成長過程,共同群體的意識和文化,給了我們類似的價值和觀點,使我們形成一個解釋社群,做出相同的法律解釋,不是法律有什麽「固有的定義」。例如,我們對文字共同的了解,使我們不會認為:「殺人者死」的意思是殺狗者死。可是,胚胎(至少是早期)是「人」嗎?法律沒有明說,憲法更是諱莫如深。面對這種模糊地帶,法院又不能不解决问题。于是參照社會對婦女權利地位已經改觀的事實,認為墮胎是婦女結合隱私權,人格權,自主權的一種個人的權利選擇,并沒有違反什麽法律的原意,反而是法律觀念與時俱進的表現。
巴雷特之類的保守人士認為:適用法律之人就像任何讀者,首先閲讀章句(法律)文字,然後選擇解釋方法(有人甚至主張無從選擇,例如「文義爲先」是爲「定律」),最後取得作品「客觀的意思」(確定文義,或原意)。但是,這是事實上不存在的程序,純屬理論的建構。正是解釋社群,而不是章句或讀者,製造「文字」的意義,解讀之前已先有解釋的取向,並決定解讀的模樣,而不是通常認爲的相反現象。
助長不妥協的西敏寺式民主
我們談到民主,常常在心里浮現的是源自英國實踐的所謂西敏寺(Westminster)多數決議會民主:少數服從多數,贏者全包,少數等待機會變成多數。很多人也認為:在這種多數決的安排之下,兩黨政治是民主政治最佳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