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有關食品安全的SPS協定所採取的措施,的確必須有科學證據支持。但台灣在不違反其他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憑藉可以做到的科學證據及風險評估,像歐盟一樣,拒絕其他國家選擇依照Codex的「決策」。我們可以了解顏大使維護自由貿易的信念,但必須同時指出:食安問題正是對自由貿易必要的制衡。
其風險的管理(有別於科學評估),更是國際法上對待環保及其他安全問題廣為承認的「預防原則」所許可。何況就像譚偉恩和許耀明教授在2014年的一個有關瘦肉精的研究中指出:Codex的標準的判斷和制定,即使仰賴科學,其在兩可之間,常常受到一個國家是進口或出口國的政治經濟利益所左右。所以,不能將各國的利益選擇,持之有如普世的強行規范(juscogens)。如果能有科學證據及嚴謹的風險評估,台灣自可採納比Codex更高的標準,或拒絕其進口,或要求不含萊劑或含量低於codex的標準。
WTO的緊身衣:標示的必要
與上述的食品安全的討論相似,標示進口食品的成分或生產方法, 不能違反關貿總協定有關歧視及禁止過度限制貿易的規定。而在WTO之下,食品標示關乎貿易的技術性規定,受到貿易有關技術性障礙協定 (TBT ) 的規範。
針對此議題及立委建立新貨號的建議,經濟部王美花次長認為:沒有國家針對一個動物的添加物,就要一個貨號,這個會被WTO挑戰,它有必要性的問題。 又說:假設經過科學依據評估後,若確定含萊劑美豬安全,就沒有道理新增貨品分類號列,否則也有違反國際規範問題。
在WTO有關貿易技術性障礙的條約之下,產品標識是要有其必要性。但是,有如柯文哲市長要求的用材或成分標示,是否即需貨號,其相關規定及實踐,自然應由專業定奪。不過, 純粹就瘦肉精成分的標示而言,如有必要,既然是有關產品性質及生產方式, 為的是保護健康及安全, 向消費者提供相關信息,這與豬肉可否進口的審查不同,沒有什麽科學評估的要求。不能混淆TBT 和 SPS的不同要求。據我所知,Codex也還沒有全盤訂定有關產品的國際標準。各國對進口產品標示 (例如基因改造)行之有年。WTO 之下純粹為標示而起的爭端,應該是還沒見到。 WTO也不是警察組織, 有權力或機制主動挑戰或制裁台灣對瘦肉精的標示。他國如有不滿,頂多抗議交涉,離 「WTO的挑戰」,或挑戰之後的遵守,還遠得很呢!
瘦肉精背後的國安大戰略問題
瘦肉精引起的食安評估,食安落實,經貿談判,國安前景等等, 當然都是重大的議題。 但是,必須穿透這些複雜的現象,追問和分析更深層而基本的問題。以民進黨政府的邏輯:開放瘦肉精豬肉進口,只是台灣未來布局全盤考慮的末環,以為這一手會加深美國對台灣的友好,可能加緊經濟關係,更希望附帶地借用美國的力量, 抗衡來自中共的各種壓力。這種對美國一面倒的政策, 在萬不得已, 沒有其他迴旋餘地,所有客觀環境局限之下,固然有時也許有不得不然的苦衷 (例如在內戰結束後,美國堅拒與中共打交道,迫使中共一面倒向蘇聯老大哥)。但如果說這已經是台灣唯一的選擇,是對台海局勢穩定絕對必要的走向,定能提升台灣的未來與福祉。這種思維和構想恐就未必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