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在繼續的萊劑瘦肉精爭議中,WTO的有關規定和台灣的條約義務,屢次被官方引為護身符。而看起來法律資源與官員相比處於絕對劣勢的反瘦肉精社運人士,像是吃了一記悶棍,有口難辯。其實,當局對與此有關的WTO規定,其內容,性質,解釋,適用,大都似是而非。當然,我是依據記者的報導評論。如果博學如各大部長者,對有關協定大多說明得真假參半,歪歪斜斜,當然不能排除記者不盡了解,以致報導有所偏差。在此首先聲明。
以下,我準備澄清有關WTO規定的一些爭議。但更要申論爭議所以發生的最基本的國安導向的誤差。
WTO的大帽子:Codex的國際標準
就萊劑安全和含量的爭議而言,WTO 適用的協定是關貿總協定 (GATT) 及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 (SPS) 。關貿協定的有關規範要求會員國不得對進口有所歧視 (通常是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的平等要求), 以及例如不得不當限制貿易。以本案而論,SPS的要求是檢驗等措施 (包括禁止進口)必須基於科學證據及風險評估。在證據不明確時,甚至可以採用臨時辦法, 只要繼續查證。與此相關的聯合國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 (Codex) 則努力調和各國相關規定, 試圖建立各國可以都一體遵守的標準。但SPS及Codex 都允許各國制定更為嚴格的標準。最後,由於科學檢驗有時並無絕對定論,各國 (尤其是歐盟) 廣泛援引寧可信其有的「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 作為採取限制措施的國際法依據。
面對這些規定,陳吉仲部長說:Codex已經針對萊克多巴胺的安全容許量訂出了標準,世界上大多數的國家,都已依據國際標準開放。我們不能沒有科學理由拒絕接受國際標準,否則台灣將被世界孤立,與各國的自由貿易協定也將遙遙無期。
如上所述,這個說法對Codex標準的強制力如何,顯有誤解,與國際地位孤立更不相干。
強悍如陳時中部長者也說:開放進口「換到國際地位」。部分是因為台灣要有國際地位必須證明有「履約能力」。可惜,如上所說,沒有這樣的條約義務要我們履行。這樣的苛責看似不甚厚道,然而,越受尊敬的人的錯誤,其影響力必比平常人深遠;而條約解釋的信口雌黃,換到的恐怕是國際對手的偷笑,何來地位?
顏慶章大使則指出,在WTO體系裡,禁止含瘦肉精肉品進口的措施涉及SPS協定所憑藉的科學證據。也就是說,除非台灣找到「可以禁止」的科學證據,否則台灣不能忽略WTO164個會員國裡絕大多數未禁止進口瘦肉精豬肉的決策。